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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菜根谭z 2014-11-06

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按约定价格重新购回所销售商品的一种交易行为。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售后回购交易过程中,由于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而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等。
  例:甲公司(坐落在市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因融资需要,于200241日将其开发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乙公司,账面成本为850000元,售价为1000000元。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在该套住房销售给乙公司后的1年内以1120000元的价格购回。根据协议,乙公司于200241日支付了购房款,甲公司于2003331日购回了该套住房,款项于当日支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1200241日销售住房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1000000×5%50000(元);
  应缴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85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95000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因此,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1000000元、销售成本850000元、相关税费55000元(5000035001500),确认所得95000(100000085000055000),与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发生额相同。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则其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0024~20033月,甲公司每月应计提利息费用10000[11200001000000÷12],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10000
  但按照税法规定,售后回购作为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不涉及融资费用。因此,甲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2002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不确认收益,确认利息费用90000元(10000×9),而税务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95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5000元(9500090000)。
  32003331日回购该套住房时,当年1~2月已计提利息费用20000元,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为205000元(9500010000×11),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905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5000财务费用10000贷:银行存款1120000
  2003年,会计上对售后回购确认1月~3月的利息费用30000元,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综上,甲公司在整个售后回购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8500030000)。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该套住房的会计成本为905000元,但计税成本为1120000元。如果以后出售、处置该住房时,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5000元(11200009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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