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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的答复

 长江一孤岛 2014-11-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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