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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勾结窃取水泥司磅员涉嫌贪污

 fanbo1975 2014-11-11
              案例

  尚荣梅(女,38岁)是河南省某国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审科司磅员,尚利用其担任司磅员的职务便利,经预谋,伙同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杨某、侯某、高某等人,多次采用过磅少称重的方式窃取水泥熟料,杨某等人将窃取的水泥熟料变卖后,与尚荣梅分赃。至案发时,尚荣梅涉嫌窃取的水泥熟料总价值19万余元。

  释法

  笔者认为,尚荣梅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首先,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的相关条款规定,尚荣梅作为司磅员,负责对出厂水泥熟料和水泥的正确计量工作,代表公司履行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具有管理公共财产的性质,属于公务,故其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看,二者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手段上并无区别,贪污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也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非公共财物的行为。尚荣梅作为司磅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窃取其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并于事后将公共财物变卖后,与他人分肥,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在主观方面,从尚荣梅的行为看来,其事前预谋,并事后分赃,可见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尚荣梅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渑池县检察院 刘娜娜 李韶伟)

  作者:渑池县检察院 刘娜娜 李韶伟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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