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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讨债的唯一依据 第A24版:说事释法 20141112期 福州晚报

 博海图书馆 2014-11-14
借条不是讨债的唯一依据


    

核心提示:
  手中持有借条,对方就一定要还款?没有借条,就一定讨不回钱?如果你的头脑中还有这种僵化的观念,那就大错特错了。
  现实生活中,借款的类型五花八门:有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特别好,只是口头借款,没写借条;有的债务人还钱后没收回借条;还有人伪造借条,以达到不法目的……本期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的借款案件,希望能对广大市民有所启示。
■本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吴强 陈慧芳/文 陈晓珊/图
案例一:未写借据巧取证
  冻结股权促履行
  碍于情面,杨先生借钱给公司老总时未要求对方立借据,谁知离职后,老总翻脸不认账。日前,在平潭县法院苏澳法庭的帮助下,杨先生终于讨回了借款本息近28万元。
  林某是广州一家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杨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2年6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杨先生借给他20万元用于短期应急。杨先生觉得像林某这么大的老板,财力雄厚,还款肯定不成问题,就答应了。碍于上下级关系,他没有向林某索要借据。
  此后,双方因为一些公司事务发生了小摩擦,杨先生离开这家公司。不久,杨先生向林某催讨借款,林某却拖着不还。
  杨先生将林某告上法庭。他手中仅持有一张其配偶向林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的凭证,这远远不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平潭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依杨先生的申请远赴广州水上公安部门,调取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是今年3月杨先生向林某追讨借款过程中,向公安部门报案时所做的。林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曾向杨先生借款20万元且未还的事实。
  法院办案人员取得这份笔录后,又依照杨先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在诉讼标的范围内冻结了林某在该公司的股权。
  一切准备就绪后,办案人员到林某所在单位,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和财产保全裁定书。3天之后,林某偿还了杨先生的借款本息。
案例二:男子出具假借条
  法官慧眼识破绽
1982年,林某与杨某按当地风俗成婚。2013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置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妻子杨某应偿还一半,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底,阮某带着借条来到法庭,声称要起诉林某。他对法官说:“林某欠我40万元,到现在还有30万元没还,我都快走投无路啦!”没过几天,许某也到法庭起诉林某,说林某在2010年向自己借了10万元,至今未还。
  面对法官的询问,林某说:“没错,我做生意亏本了,2008年先向阮某借了40万元,后来阮某一直催着我还,我就在2012年向许某借了10万元还给阮某。”
  在阮某出示的借条上,法官发现了蹊跷:借条的出具日期是2010年10月,上面却写着林某已于2012年还款10万元。同样,许某称,2010年林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借款1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却是2012年7月。
  法官找杨某了解情况。杨某说:“阮某和林某是多年的朋友,他们没有生意上的往来,许某和林某则是亲戚。两张借条搞不好都是假的。”
  法官又详细询问了阮某和许某,终于弄清原来是林某找他们作伪证的。随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阮某、许某的诉请,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持借条原件讨债
  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8月8日,洪明向好朋友陈康(均为化名)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康借1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3年7月3日,洪明向陈康的银行账户中转账46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借款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7月3日,本金13.5万元,利息2.9万元,茶场结算款30万元。”
  陈康并不认可洪明的还款。他认为,上述46万元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凭证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载明的事项,系洪明单方所为,未经自己确认,洪明实际上并未还款。如果洪明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理应向自己拿借条。自己目前仍持有借条原件,说明对方未还款。
  陈康手持借条原件,将洪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洪明辩称,上述46万元包含了诉争借款本息。因当时陈康在外地,基于朋友关系,他相信陈康当时口头承诺的日后会归还借条原件,所以没有催对方还借条,后来陈康一直不交借条。他已经还清全部借款,陈康的起诉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康虽提供了借条原件作为借款凭证,但他在被告洪明提供了还款凭证并做出合理解释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笔付款系因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而产生,甚至未能做出相应的说明,因而对其借款未归还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康既然认可收到洪明转账的46万元,该款项超出了其所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双方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只要其他经济往来尚未经司法机关确认,洪明就有权利选择并确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而无需对方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洪明已经偿还了诉争借款本息。对于陈康所述的双方仍有其他经济往来,若洪明未履行付款义务,陈康可另行向其主张。
  据此,该院驳回了陈康的诉请。

□律师说法
  如何正确书写借条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提醒大家,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首先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必须是能够证明有借债事实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一份规范无争议的借条,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泛泛地写向张姐、李哥借钱,以免主张债权时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看不清楚金额引发争议,同时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加印手模。
  如果借款人已婚,应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的借款人签字。
  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担保物抵押登记。如果不能进行担保物抵押,最好要求有其他财产状况和信誉良好的人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人签字时注明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备注担保人的身份信息。
  此外,债权人要保留以下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借款人的身份证、借款人的结婚证、担保人的身份证、担保物的财产权证、属于借款人的非担保物财产的登记权证,以便作为日后出现诉讼纠纷时的线索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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