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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救助”缘何成为交通事故免责“挡箭牌”

 songsgt 2014-11-18
“好心救助”缘何成为交通事故免责“挡箭牌”
林劲标 凌蔚
                                        2014.11.17人民法院报
媒体在采访阿涛的家人。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意外事故,经媒体报道后,又引发了关于“好心救助”反被告的争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日发布消息,该院日前已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好心救助”不成立,肇事者依法赔偿。

    “私了”事故“扯起了皮”

    2013年5月12日17时40分许,由于是母亲节,家住高明的王先生早早下班,骑摩托车带着妻子赶去岳母家吃饭。当他们直行经过杨西大道一个路口时,后面一辆无牌摩托车从旁边左转弯切过来,碰到他的摩托车,他们当场摔倒。

    与王先生相碰的摩托车驾驶者叫阿涛,事发时17周岁。事后,阿涛的婶婶迅速赶到现场。双方商量了一会,决定私了。在阿涛一方的陪同下,王先生夫妇到附近的医院处理伤口。

    据王先生介绍,事发当天阿涛父亲就赶到医院,对他说“安心治”,并垫付了1802元医药费,阿涛的婶婶也表示会负责医药费。原以为只受了点皮肉伤的王先生,却被确诊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脚骨折、左边两根肋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经鉴定,王先生为十级伤残。

    “没想到才过了一晚上,对方就出尔反尔了,甚至改口说他们和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无奈的王先生只好报警。

    交警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拍照、勘验和检验取证,还和涉案各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警又没有及时报警,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有关规定,阿涛和王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意外,伤者声称自己的摩托车被对方摩托车刮碰后倒地受伤,但对方却声称是“好心救助”,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一气之下将阿涛一家告上了法庭。

    “好心救助”又为何同意私了?

    回忆事情经过,王先生在法庭上表示,“我是靠右行驶的,突然感觉到(旁边)有车,但没有打转向灯。那辆车往我这边切线,消音器撞到我的车头,我两公婆便跌倒了。他(对方)的车尾摆了几下,也停下来了。”

    “这单交通事故与我儿子无关!”阿涛的父亲在二审法庭上表示,他儿子正在开车,突然听到后面几十米远处有人摔倒,回头一看,发现有人趴在地上。“当时路上很多人,但是没有一个救,我儿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回头救人,谁知被伤者冤枉!”

    但当审判长询问阿涛,事故发生时有几个人在现场,阿涛则回应说只有他和王先生夫妻,并没有其他人跟他在一起。

    “如果是见义勇为,为何会同意私了?”面对王先生的质疑,阿涛说,当时之所以会同意“私了”,是因为王先生一方用语言恐吓他,他刚从学校出来经验不足,有点怕。至于为什么会垫付医药费,他称当时父母刚赶到医院还没了解情况,就第一时间垫付了医药费。阿涛称,王先生在报案前要求他父亲私了,并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要求他妈妈签名,他妈妈不同意,王先生就叫人堵住病房门不准他的家人出去,直至他妈妈报警,警察到场才放人。

    对此,王先生解释说,被撞倒后,自己非常愤怒,不顾身上的疼痛,第一时间冲了上去,将这名摩托车司机的车钥匙拔走,并没有恐吓阿涛。

    法院调查发现,阿涛的摩托车上有碰撞痕迹。对此,王先生坚称是他的摩托车与阿涛的摩托车碰撞后留下的。

    而阿涛给出的解释则是“之前开摩托车撞上家中水泥板造成的。”他还表示,事故发生后,他父亲后来在出事地点张贴寻找证人告示,但第二天就被撕掉了。

    “王某的诬告给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阿涛一方申请判令王先生赔偿他们垫付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2万元。

    “他说的一点都不是事实,根本没有证据,我有什么理由污蔑他?”王先生称。

    认定碰撞

    更符合盖然性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阿涛的监护人即其父母赔偿王先生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阿涛一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本案二审期间,阿涛非常肯定地说出了事件的另一个“版本”:当时根本就没有碰到王先生,而是王先生自己不小心摔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而且事发突然,虽然当时有车辆经过,却没人目击到事发瞬间。

    为还原案发经过,本案合议庭专门到交警部门进行调查,但被告知现场周边没有视频监控。

    就双方是否发生过碰撞问题,交警明确表示,双方的车辆有碰撞痕迹,而且否认了阿涛一方对碰撞痕迹的解释,认为不存在那种可能性,因为阿涛摩托车的碰撞痕迹比较新。

    法院最终审理查明,从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涉案车辆的照片反映,王先生摩托车的前轮左侧有明显碰撞痕迹,轮胎黑胶刮脱,并粘有铁锈,前碟刹片受碰撞表面粘有铁锈和黑漆,左前叉离地高29至35厘米处受碰撞破损,表面粘有铁锈;而阿涛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的消声器尾端离地28-34厘米处同样有明显碰撞痕迹,消声器破损向内凹陷,表面黑色油漆和铁锈脱落,并粘有黑胶,双方车辆上的碰撞痕迹基本能够对应。

    但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各执一词,且没有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找不到目击证人,现有证据亦不能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各方对事故形成所起的作用。在无法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不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经过决定私了而没有及时报案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勘验笔录及照片系交警部门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制作,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双方车辆的刮碰痕迹能够相互印证,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阿涛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之间发生了碰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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