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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yzsr273 2014-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支农政策,提升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乡镇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两级政权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  惠农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四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乡镇财政要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做好上级安排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加强惠农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各财政所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惠农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严把项目申报关。
    第九条  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及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群众监督。
    第十条  乡镇财政要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跟踪项目实施,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协作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要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的建设。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和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对完工项目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第四章  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乡镇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及时报送预算,严格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进行拨款。
    第十五条  做好年度预决算报表工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第十七条  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同时也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监管。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杜绝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巩固“村账乡管”改革成果,乡镇财政要对村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推进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乡镇财政定期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职责,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机制。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和指导。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抽查、巡查情况表。县财政建立对乡镇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逐级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监管情况纳入乡镇财政所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做好乡镇财政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县级对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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