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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药品经营前置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函

 雄立东方 2014-1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前置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函字[2012]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涉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本企业种植中药材无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用制剂不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是前置许可,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应当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期间可以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企业未能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理。

  六、兽药不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七、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必须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且经过药监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交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

  八、医疗机构销售自制制剂不属于药品零售服务。
  联系人:韩冰
  联系电话:88330431
  电子邮件:http://www./WS01/CL0027/mailto:hanbing@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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