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局《关于药品经营前置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函字[2012]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涉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本企业种植中药材无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用制剂不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是前置许可,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应当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期间可以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企业未能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理。 六、兽药不属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七、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必须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且经过药监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交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 八、医疗机构销售自制制剂不属于药品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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