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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余文唐 2014-11-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甄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新要求,对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及刑事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无疑是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如何理解,我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传统刑事诉讼的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必然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使庭审走过场或者庭审形式化,使审判程序在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因此,从以侦查为中心过渡到以审判为中心,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折射出刑事司法从以打击、压制为主导正在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这与刑诉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完全一致。

  “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具体来说就是以庭审(审理程序)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在这个意义上,庭审就不能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司法中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排除庭前预断,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和唯一的。一个案件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最终是通过审判环节集中展示并予以确认。“以审判为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要扭转习惯上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认识,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即以审判活动中内心确信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在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求在本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残次品,提前终结程序,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切实维护对刑事法治的社会信赖。

  (原标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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