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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格局的构建 l 法学中国

 一丁书屋311 2017-04-09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格局的构建,这是一个非常难讲的话题,但也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此问题之后,到现在我也没有真正想清楚,以审判为中心到底应该怎么搞?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解决当下的问题,还是从制度自身的内涵出发,去搭建未来中国刑事诉讼的格局,我认为应该是两个方面同时兼顾。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下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这样一个诉讼格局,是我们迫切要解决的。但是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格局,我们还要超然于目前问题的解决,站在更高的高度去探索。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模式。我们很多人都把目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机关分工配合和制约的原则,作为我们国家的一种诉讼格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三机关原则构建的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格局、结构模式,它规范的是三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一种相互关系,强调既要相互支持,又要相互监督,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如果把三机关的关系作为一种格局,那么这种格局显然没有包含被告人一方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建立的诉讼格局,一定是一个以审判为顶点、以控辩为两翼这样一个平衡的三角关系,这也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追求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裁判中立。

 

在这样一个诉讼结构下,控辩双方必然是围绕着法庭的审判、诉讼的争点,积极去抗辩,最终由法院来依法裁判。这样一种制度结构,充分地展现了现代司法的特点,它能够真正实现诉讼的公正。

 

第三,必须凸显审判职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调整的是刑事诉讼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个职能涵盖了侦查职能、起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所有的职能在诉讼中,都有各自具体的内涵,但是最重要的是,凸显审判职能的核心地位。所以侦查起诉必须服从于审判,侦查和起诉阶段从证据的收集、保全,到证据的判断,都要向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标准去看齐。

 

虽然法律上明确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最终的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相同的标准在不同的阶段,含有不同的意义。侦查和起诉阶段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绝不可能达到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的标准,因为审判所达到的标准,是在法庭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多方诉讼主体参与的前提下完成的,而侦查和起诉都是单方行为。一定要把侦查和起诉的标准等同于审判的标准,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这样做也必将产生十分可怕的后果。我们必须走向侦查起诉一体化,这是未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不可避免的走向。

 

第四,诉讼格局的形成,在审判方式上会带来案件的繁简分流,真正中规中矩的、规范的庭审案件,将会占到整体案件的极少部分。

 

以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为例,从宽制度对被告人的感召,将来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规范的诉讼案件,应该不到10%,因为一审被告人认罪率在90%以上。

 

那么我们针对被告人不认罪这样一小部分案件,怎么实施庭审实质化?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案卷移送制度要改革,审前证据的效率问题,特别是审前获得的口供、证词是否还能成为直接定罪的证据?我认为,中央的21条仅仅是改革的序幕,真正的改革还在后面,我们有理由也有信心期待改革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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