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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刘刘4615 2014-11-30

日期:2014-10-23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与股东(包括政府、其他企业)之间往往存在资产划转行为。过去,对于资产划转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只有一般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分情况做出具体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对一些情况如政府划转和股东划转做出了具体性规定。为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划转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其做出详细解读。 

  一、关于划转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关注点 

  对于划转资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关注如下:一是划出方和划入方的税务处理;二是划转方式;三是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同的划出方,税务处理不同。不同的划转方式,税务处理也不同。 

  二、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府作为国资企业的出资人,出于各种目的也会成为资产划出方。由于政府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在划出资产的环节,政府的不同划转方式(即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决定划入方的纳税处理方法。 

  (一)有偿划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这相当于政府对划入方的增资行为,不属于税法的收入范畴。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因此,对于政府以增资形式的有偿划转,由于属于投资行为,划入方只需增加资本金(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等,无须确认收入。 

  (二)无偿划转 

  1.划出资产作为政府指定用途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 

  2.划出资产作为政府非指定用途资产 

  企业无偿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在无偿划转情况下,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又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因此,当划出资产作为政府无偿划入资产时,划入方将其作为征税收入中的应税收入,当划出资产作为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时,划入方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划入方确认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均是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来确定,如无接收价值,则按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划转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键看划入方如何处理划入资产。由于企业之间划转资产涉及到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转移,需要解决划出方和划入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划入方增加资本金 

  当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划转资产作为资本金,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划出资产不低于划出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划入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划入方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划出方应以被划转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划入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划入方确认收入 

  当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划入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也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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