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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与利息能否分两次进行诉讼?|法律参考

 吕佩芬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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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旭东,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案情】

  张某借贷10万元给朋友李某,约定月利率为1分。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张某遂对李某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半年后,李某因前次诉讼与张某关系恶化,张某又就该借款的约定利息单独进行起诉。  

【分歧】

  在对利息之诉的受理时,法院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在对本金起诉时张某没有提及利息,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利息归还的诉讼请求,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利息之诉不应当再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利息与本金是不同的物,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张某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张某对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保留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现对利息进行起诉,应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本金起诉时提及利息,则不予再起诉,但在对本金起诉时未曾提及过利息,则仍可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我国民诉法没有对“一事不再理”作为诉讼原则加以明确化。从法理上讲,“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具体而言,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诉讼请求(这里的同一当事人是从诉讼主体的角度而言的,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诉讼请求是从诉讼客体的角度来说的)。因此判断是否为“一事”应这样看:第一,从诉讼主体来看,即是否是同一当事人。第二,从诉讼客体来看,应明确两点,一是要看赖以诉讼、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二是该法律关系为实体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约定了贷款的利息,那么张某就享有对本金和利息的归还请求权。两次诉讼主体虽相同,但从诉讼的客体来看,第二次诉求的利息是应第一诉求的本金而生的收益,即法律上所言的孳息,它和本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出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当事人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起诉,也可以分开起诉,因而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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