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从事化工材料生产的意林化工材料公司与许昌市某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有生意来往,双方约定某甲公司向意林公司购买化工产品,每月底付清本月货款。意林公司依约按时供给某甲公司化工产品,但某甲公司却未能每月付清货款。截至2011年10月,双方发生最后一次业务时,某甲公司尚欠意林公司货款89万余元。因多次催要无果,意林公司将某甲公司、许昌某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意林公司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虽然两个是名称不同的公司,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状况,实为“两个公司,一套人马”。某甲公司实为某 乙公司的一个纸浆生产车间,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两公司的管理层是同一个班子,只不过挂了两块牌子。某甲公司的财务、供应、人事、销售均归某乙公司管理。因此,某甲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应与某乙公司共同承担。 某乙公司则认为,供货合同的签订人为意林公司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状况与某乙公司无关。此外,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企业法人,对各自的债务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意林公司对某乙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意林化工材料公司 896410元,某乙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意林化工材料公司依约履行了向被告某甲公司及时供给化工产品的义务,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 此外,通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况,二被告公司之间已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对上述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斌实习生李冉通讯员芦萍莞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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