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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揽月86488 2014-12-05

 

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称: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ENZHEN ,简称UPSSZ。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是深圳市城市规划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由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城市科学研究以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深圳市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积极搭建深圳市城市规划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培养及挖掘专业人才,为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探讨,活跃学术气氛,传播科技信息,向社会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二)积极参与深圳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规划项目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研项目的论证、评议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会员的继续教育等培训活动,鼓励推动技术进步和理论创新,提高广大会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研、教学、规划实践创新、科普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四)组织学术考察、进修、讲学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城市规划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研究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管理本会的网站,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

(六)做好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做好与国家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学会、科协等学术性组织的联系工作;开展其他促进本学科发展的工作和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学术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城市规划及城市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两名会员介绍,本会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可享受(二)、(三)、(四)、(五)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单位承受能力,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确定。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会费采用差异化的固定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本会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团体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有特殊情况者经学会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当年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4年)召开一次,同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非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选名誉会长;

(十二)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宜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完善学会管理制度,维护学会成员的权益,保证学会运作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本会设立监事一名,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监事任期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执行情况。对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二)对学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学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于学会会员反映的学会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有权列席学会的各类会议,但不享受表决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城市规划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URBAN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 SZU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我市从事城市规划领域各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城市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权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自觉自律;团结全市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机构,整合行业资源,塑造深圳规划品牌,提高深圳城市规划技术水平和整体实力,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发布传播行业发展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设计、科研、咨询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应用成果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先进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举办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发展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规划设计、先进技术推广、行业发展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学术考察、继续教育、进修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提高城市规划设计专业技术水平。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深圳市优秀规划设计项目评选,建筑、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规划编制资质初审和继续教育培训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本会网站,组织编辑行业发展信息等内部资料。

(九)做好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和其他国内外规划行业组织的联系工作,联合举办各项活动;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本会只设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市从事城市规划及相关行业工作;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并向秘书处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并颁发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而确定。会员缴纳会费采用差异化的固定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本会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员应在每年上半年按规定的会费标准交纳当年的会费,有特殊情况者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当年交清;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协会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领导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但涉及本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指导,每年应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秘书处审核后发布。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制定工作规则,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组成协会的领导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作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设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本会及深圳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其它活动;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可增设专职或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各项活动;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执行办公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提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重大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和决算等财务状况以及协会重要人员任免和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列席协会所有重要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当协会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选举与任免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要求为:

(一)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法,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进行。

(三)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四)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和表决方能生效;必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如果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得票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秘书长和会长原则上不应在同一机构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由理事会决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副会长行使罢免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原则上不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向全体会员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经费来源。本会经费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任何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举办大型展览会,举行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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