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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刘刘4615 2014-12-07

 

由于某些原因(如业务人员或票据审批人员在外出差、年末购入商品发票未邮寄到公司等),本年度年末的部分费用,往往次年年初才能报销或才能收到发票。如果简单地将本年度的费用列支为次年度费用,该部分费用往往不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或产生税收损失。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跨年度的费用往往不能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如此,企业该如何处理跨年度费用,才能不至于避免纳税调整,增加税收负担呢?现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作如下解析:

一、对于跨年度成本类费用

对于年末购进的存货,在发票未到之前,先按协议价格暂估入库。如存货在年底前已销售,应按暂估价格结转销售成本。如能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前(次年5月底)取得前述存货的发票并入账,该存货成本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二、对于跨年度期间费用

对于不能在年底前报销或取得发票的的期间费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1、如果能够确定次年1月份能取回相关票据并完成报销手续,可以先入账,过后再补记账凭证的相关附件。

2、可以先以预提费用的方式入账,待次年汇算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并完成报销时,再冲回预提费用。

3、财务人员事前不知道有跨年度费用存在,业务人员在次年企业汇算期结束前才报销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该费用计入上年度费用。相关费用也可以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三、对于跨年度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1、对于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当然,也可以通过上年度末预提的方式计入上年度的费用中。

2、除前述计入管理费用的四小税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损益类科目中。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结束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方式,将税费计入上一年度费用中,也是可以上上年度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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