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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费用的报销,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诸葛会税 2020-03-28
跨期费用报销的会税处理

今天一个朋友来问,现在都20203月了,还能报销19年发票吗?企业里这种情况太普遍了,主要原因就是相关人员在业务发生时,未及时向财务报销。

会计核算的13个原则中有一项叫“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内涵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被称之为收付实现制,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所以我们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就应该遵循上述原则。3月份报销19年的费用,明显就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部应该在年底时向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报销。大部分企业并不会要求财务在11日就要结账,所以对很多会计来说,还是留足了时间催促业务人员来报销。实在在结账前没法报销的,强烈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成本和费用,但有个前提就是预提要准确,这个时候就需要相关部门配合了,把准确的数据和预提的依据提供给财务进行入账。

预提成本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

借:营业成本or销售费用or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or其他应付款等

企业会计制度下

借:营业成本or销售费用or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or其他应付款or预提费用等

以上说的都是年度跨期费用的会计处理,下面要说的就是跨期费用涉税处理了。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遵循的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以常见的疑问为例,进行了引导式的分析解答,我想看完之后,应该就明白了!

01
我3月入账了属于前一年度的费用,有税务风险吗?

答:有风险。有人会说,延后了费用的确认,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不会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没什么风险。其实不然,如果你公司是连续亏损,税务机关会认为你是在故意将亏损延后。因此,推迟成本费用的确认并非没有税务风险。

02
我年底预提了当年度费用,发票还需要吗?

答:当然需要(这里说的是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且需要在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才可以在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年底会计上没有预提,期后即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在所属期进行税前扣除了,所以强烈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成本和费用,这样还能增加当年度成本费用,带来节税效果。

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03
我年底预提了当年度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没有拿到发票怎么办?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没取得发票的话,在汇算清缴时预提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应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进行填列申报。

政策依据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
年底预提了当期费用,汇算清缴前没有拿到发票纳税调增了,后面又拿到发票了怎么办,还可以扣除吗,怎么扣呢?

答: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预提成本费用的当年度扣除,注意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需要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另外,因当年无票纳税调增的原因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拿到发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如果2019年预提了成本费用,此后的5年内拿到发票的,都应该在2019年度扣除。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直接就在拿到发票的当年度进行纳税调减了,其实是不符合规定的。

政策依据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第六条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

05

我年底预提了当期费用,汇算清缴前没有拿到发票,我也没有进行纳税调增,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但是,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你在规定期限内还不能拿到发票,那相应的支出肯定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了。

政策依据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建议各位会计朋友应在年底准确预提相关的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拿到发票,做到会计处理正确和税务处理合法两不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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