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跨年发票 02 跨期发票的账务处理 03 跨期发票涉税政策风险解析 01 什么是跨年发票 跨年发票是什么? 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造成跨年发票的原因: 1.由于发票被遗忘而没有及时入账; 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报销人员没有及时报销,会计跨年才取得发票; 3.对方上年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没有全额收到而次年才给了发票。 不可避免的跨期费用支出: 跨年工资及年终奖; 已付款但跨期取得发票的费用; 以前年度费用本年支付; 无发票,无付款的预提费用。 02 跨期发票的账务处理
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跨年发票入账的不同情况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 【举例】在2019年的税收检查中,发现A公司2018年度的账上有一张2017年金额为1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经询问,该发票在2017年没找到,因此该笔费用在2017年未做账务处理,但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一段时间,财务人员发现了这张发票,将这笔费用重新计入2018年度账上。 案例中,A公司将取得2017年的发票入账到2018年的费用中,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交2018年企业所得税2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其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中,在2017年少扣的10万元费用,如果A公司想要扣除,应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以及说明,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追补至该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跨年发票入账的不同情况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
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 跨年发票的会计处理 1.跨年取得的发票未在当年确认费用(在做上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减):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跨年取得的发票,费用已经在上年做了预提。 (1)预提分录: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2)跨年汇算清缴取得发票入账:冲销预提费用的科目,然后正常做费用即可,这样汇算清缴是不用做处理的。 (3)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待发票取得时做冲销预提费用的分录。 【案例】2019年的一张费用发票为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20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案例】丙公司行政部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报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9万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25日,开票项目“房租”(备注注明:租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发票于2019年12月25日勾选确认,上述款项也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 会计分录 2019年12月25日 借:预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期确认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4.17 贷:预付账款 4.17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租金应于租赁期间内确认费用、税前扣除。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原则,对于跨年租金,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相关费用。 增值税可于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次性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既然出租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承租方自可依法抵扣。 发票可附于2019年12月25日凭证之后。 【案例】丁公司行政部人员于2020年6月10日持母公司分配2019年度管理费文件前来报销。文件注明丁公司2019年度应承担母公司管理费50万元;上述费用尚未支付,依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丁公司财务报表于2020年5月31日对外报出。 (一)会计分录 2020年6月10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9年“管理费用——母公司分摊管理费”)50万 贷:其他应付款 50万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万 (二)报表处理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报表既然已经报出,则不能收回重新报出。也就是说,已经报出的报表无法进行修改;所调整的,乃是未来报表相关金额,即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 已经报出2019年报表(部分节选,单位万元): 利润表(2019年度) | 项目 | 行次 | 本年金额 | 上年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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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费用 |
| 2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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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1,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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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2019.12.31) | 资产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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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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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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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 | 46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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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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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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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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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 | 65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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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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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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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35 | 8000.0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70 | 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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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整2020年6月报表(部分节选 ,单位万元):
利润表(2020年6月) | 项目 | 行次 | 本年金额 | 上年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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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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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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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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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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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2020.6.30) | 资产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行次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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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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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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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 | 46 |
| 550.00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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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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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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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 | 65 |
| 1950.00 |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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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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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35 |
| 8000.0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70 |
| 8000.00 |
03 跨期发票涉税政策风险解析 谈谈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预付性质的发票——跨年又何妨 存货无票暂估——跨年很正常 设备无票入账—时间别太长 费用入账与发票取得能否跨年相望 汇算期间再聊扣除凭证 谈谈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 跨期发票涉税政策风险解析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2018年12月末甲企业全年的工资表应付职工薪酬610万元,企业出现了一些资金上的短期困境,他实际只发放310万元。假设该企业2019年3月做完了汇算清缴,此笔款项于2019年4月发放,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我公司在2019年8月采购材料一批,该材料已领用并投入生产,由于我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我公司仍未取得该批材料的发票,那么我公司在进行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未取得发票而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解析 1.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 2.如果企业在2019年5月31日后取得该批材料的有效凭证,那么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2019年度进行扣除。 3.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预付性质的发票——跨年又何妨 企业预提的利息、修理费和租金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都是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利息与修理费金额在预提时可能不准确,但是根据租赁合同预提的租金金额是准确的,预提的金额能否在所属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河北省 [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条 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浙江省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第一条的解答: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在年末保留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其中主要列支集资利息、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确,有的不明确),上述费用在没有收到正式票据以前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解析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在会计上将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也允许据实扣除。 宁波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总结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 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 存货无票暂估——跨年很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2019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2019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其中:300万元计入“在产品”,300万元计入“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销售成本”。那么当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整? 计分录 购入原材料取得发票,款项尚未支付: 借:原材料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 贷:应付账款 2260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估价 1000 领用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2000 贷:原材料 2000 在产品、产成品入库: 借:在产品 300 库存商品 1700 贷:生产成本 2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 贷:库存商品 1400 解析 方案一 :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 方案二:材料2000万元取得发票,计入当年销售成本的金额1400万元,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调增。 方案三: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467万元(1400x1000/3000)。 解析 方案一:简单易行、征管便利,受到税务局的青睐; 方案二:使得纳税人利益最大化,需要与税局沟通执行; 方案三:计算摊销方法较为科学,需要和税局沟通执行。 设备无票入账—时间别太长 国税函[2010]79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公司建造一栋大楼,2019年6月已经完工投入使用,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公司根据预算造价2000万元确定成本,并按20年计提折旧。2019年年末,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0万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该公司在2020年6月取得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2020年该企业计提折旧150万元(3000/20)。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2019年按照实际成本应计提折旧75万元(3000/20/2)按照预算造价暂估成本计提折旧50万元差异25万元,扣除在哪一年呢? 解析 如果该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2020年企业会计上当年计提折旧150万元,但税法上由于超过了12个月,不允许扣除。因此,企业需进行纳税调增200万元(50+150)。但该纳税调增全部在2020年度进行吗? 费用入账与发票取得能否跨年相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2019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20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20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方案1 追溯调整至2019年,申请退税25万元。 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程序繁杂,退税不易。 方案2 直接扣除在2020年,在2021年1月-5月31号之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做纳税调减处理。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汇算期间再聊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案例】某公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具总额电费发票,不另给公司开具发票。公司安装独立的计量表,根据真实用量与对方单位结算费用。公司能否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 按照规定,该公司向电力部门购买电力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入账。但鉴于该公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不单独给公司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与总表所在单位提出水电费公摊意见,并同时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来入账;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审批并据以税前扣除。 分割单格式如下,供大家参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 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收款凭证、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现金性福利支出(过节费发放明细表、 付款证明) 3.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 、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 ) 4.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合同、协议、裁定书、收据 ) 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1.收取手续费、佣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财税【2016】36号 )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6】36号)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6】36号 )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7】90号 )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8.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6】36号 ) 温馨提示 从源头治理,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财务对内讲究的是按程序办事,对外也要立规矩!要做到: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公司合作商及时开票,定期清查发票未到位企业,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调整,保证账面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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