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 ↑↑↑ 蓝色字订阅食品论坛微信,共同探讨食品话题。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善市监罚〔2014〕91号 当事人:嘉善航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洁红,住所:嘉善县魏塘街道万江路69号一幢东南侧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张某某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灵芝养生饼干配料含有灵芝成分,本局于2014年8月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2014年8月12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江某某投诉举报,称其从嘉善航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的**灵芝养生饼干配料含有灵芝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本局于同日经局长批准立案。2014年8月12日经局长批准,本局予以并按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5月10日将**灵芝养生饼干摆放在其开设在天猫网店航帆食品专业店进行销售,销售价格65元/盒。上述**灵芝养生饼干外包装均标注:净含量:750克(30包),产品名称:灵芝养生饼干,产品类型:酥性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牛油、灵芝粉、玉米淀粉、食用棕榈油、麦芽糖浆、全脂奶粉、食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食用香精、香兰素、焦亚硫酸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产品标准号:GB/T20980贮存方法:于阴凉、干燥处贮存,避免阳光、高温、潮湿,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建议每日2-3包,生产日期见包装(上述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喷码全部为2014年05月03日),**(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地址:香港**街**号**商业中心*楼*室(B),委托:**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省*市*镇*工业区,产地:*省*市,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 消费者张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3日和2014年7月12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灵芝养生饼干共计11盒,共计货款715元及运费16.4元,消费者江某某分别于2014年7月14日和2014年7月18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灵芝养生饼干共计9盒,共计货款585元及运费38.5元含天猫积分7元,实际支付运费24.5元。2014年7月23日消费者张某某告知当事人其购买的上述**灵芝养生饼干因含有灵芝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退款,当事人就把消费者张某某在2014年7月12日购买的10盒**灵芝养生饼干货款650元及运费11.4元,退回张某某(10盒**灵芝养生饼干未退货)。2014年7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灵芝养生饼干从天猫店铺下架,并开始召回当事人已经销售的上述**灵芝养生饼干。 2014年7月30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张某某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灵芝养生饼干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 2014年8月12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江某某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灵芝养生饼干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 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为5460元,违法所得344.47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014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魏〔 2014 〕2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配料含有灵芝粉的灵芝养生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元肆角柒分;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对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31日 食品论坛网友收集整理 查看各地标签不符合案例汇集贴子,请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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