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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月斜窗纸 2014-12-09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发布日期:2013-11-07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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