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5]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经报省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向社会征收后,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 特此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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