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破解联合社登记管理难题(图)

 阅读人生988 2014-12-10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断涌现。联合社不仅可以通过横向一体化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而且可以促进纵向一体化经营,向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扩大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巩固和增强合作社的市场地位。然而,登记管理工作的不足始终制约联合社的长足发展。


登记管理是影响联合社的入门难题
一是联合社法律规范缺失致使其主体地位不明。良好的法律保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提及联合社,而且目前仅有北京、江苏、江西、湖北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了该类经济实体的性质及登记形式,大部分地区联合社的立法和登记工作仅仅停留在尝试或观望阶段,造成联合社在注册登记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联合社的主体地位、登记形式等不明确、不统一。


二是联合社成员设定与现行法律不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联合社是由有联合需要的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成, 这显然与《合作社法》不符,当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联合社的存在形式予以规范,导致联合社在法律上处于尴尬地位,同时这也是大多数地区至今不敢进行登记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联合社成员的独立性和出资方式不完善。在《条例》中规定了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但在登记管理中,合作社的出资并不需要验资,这对设立联合社时如何对各个合作社的出资额进行正确评估造成一定的难度。同时,对加入联合社的各个合作社的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联合社经营范围受限,无法适应新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未对合作社具体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作明确限制,而在联合社的发展中,合作社原有的服务难以适应农民不断变化的多样化需求,需要提供一些新的服务。


漳州市解决联合社登记管理的有效方法
近年来,福建省漳州市先行先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工作进行了探索。


一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联合社的合法身份。 2010年3月,漳州市工商局提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的指导意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制度,将联合社定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出资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实质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


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字号名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漳州市工商局大胆放开联合社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允许2个以上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在漳州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5月11日,漳州市首家专业合作联社——漳台农牧专业合作联社在漳浦县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


三是鼓励台湾农民和企业成为联社成员。漳州市根据各级文件精神,大胆创新,提出“鼓励包括台湾农民在内的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台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互惠共赢之路”。漳台农牧专业合作联社的成员中首次有了台湾农民的身影。


四是完善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和出资方式等规定。漳州市在设立漳台农牧专业合作联社成员出资总额确认上规定:合作社和台湾农民用现有的实物投资,企业成员用拟计划扶助的生产资料实物作为出资,交由联合社记账管理,各出资成员单位认领回用于各生产环节等。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高效、公平流转的同时,防止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被截留、挪用和损害,防止土地改变用途。让农民成员获得分红和工资双份收入,实现盘活静态土地资本、固定保底分红和解决再就业等好处。


五是规范联合社的登记程序。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查没有相应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漳州市工商局采用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程序的办法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完善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的现实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合作经济的新生事物,国家尚未出台专项登记管理规定,通过对漳州市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实际的探究,联合社的发展必须在短时间内突破登记管理这一关键环节。


一是建立健全联合社登记的法律依据。完善联合社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健全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体系的前提。应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范联合社的法律地位、组成形式、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是设定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和出资方式。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不受限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也可以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是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程序。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同等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联合社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和登记事项,并规范登记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完善受理、审查、核批、发照的操作规程。同时,成员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由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统一变为成员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支持力度。联合社的发展除了立法支持、登记保障外,还需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财政的农业投入政策,把联合社的新品种开发、技术培训、品牌创建、信息网络等建设,作为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重点。二要提供税收优惠。对合作联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引进设备和技术,合作联社成员的股息红利技术入股等收益,给予税收优惠。三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的制度,让农民带着土地的增值部分参与合作联社。

(作者:王蔗龙 蔡绍玲 蔡艺君 来源:[2014年第9期]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工商局)



【“阅读原文”,微社区活动火热进行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