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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证有什么法律作用吗?

 pgl147258 2014-12-15

我投资一家有限公司(其实就是一家水电站),我投资的30万。公司发给我一个股权证(应该是内部股权证吧,我不是很清楚),工商注册有四个股东,最开始注册的时候有我的名字,后面不知怎么的就没有我的名字了(关于这个还可以申请把我的名字加进去吗?),然后我投资的钱就放到四个股东之一A的名下,然后公司给我发了一个股权证。A现在是公司的董事长,但是现在A把水电站拿去抵押了60万,给A私人自己用。而且他在抵押贷款的时候只让工商注册的股东其中一个还有A自己签字了的。(不知道还有没有让另外一个股东签字,若是第三个股东没签字是不是这个抵押贷款没有效力)。今年10月,贷款就要到期了,据目前的情况A是偿还不了的。(在A电站抵押贷款时,我们是不知道的,而且A有意隐瞒)。前几天才知道这个情况。现在想问下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啊?

【知乎用户的回答(9票)】:

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资格问题相当复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东资格有法律意义上的记载有两个,即公司登记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即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及股东有约束力;工商登记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有约束力,从学理上讲,可将公司登记称为设权登记,工商登记称为对抗登记。通俗的讲,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即可证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工商部门的登记与公司内部登记不一致时,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债权人及其他公司外的利害关系人而言,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

具体到你提出的你的股东资格问题,如果你所谓的股权证是公司盖章签发,那么可以作为已经进行公司登记的证据,可以要求公司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你的股东身份登记到工商局的股东名册里。

关于公司为A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公司的担保问题,这是一个广受争议的制度,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仍有点混乱,只能初步谈谈我自己的观点。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条为强制性规定,没有履行股东会议决议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手续,性质上属于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规定,并不具备外部效力,无理由要求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审查担保是否已经股东会决议,因此担保合同应为有效。总体而言,第一种观点仍占主流。具体到你的这个案件又有点特殊,由于你并非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债权人有法律意义的股东名单是工商部门的对外有对抗效力的股东名册,所以只要合同有工商登记的股东的签字,应该视为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合同有效。

关于第三个股东没有签字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公司法将公司对股东的担保列为股东会决议事项,但并未具体规定这一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权分配,而是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约定的话,就属于普通决议事项,也就是多数决即可通过,仍应认定为有效。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的回答(2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如果仅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情况,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

根据您的陈述,工商登记如果一开始有您的名字后来没有,那便是公司的股权登记发生了变更,公司必然伪造了您转让股权的手续,公司的内部股权证如果具备法定形式,可以作为持股证明,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然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达到章程或者法律规定比例的表决权同意即可。贷款到期,公司以其资产清偿,资产不足时,可能引起破产程序。您可以起诉撤销股权登记,理由是您转让股权的协议因伪造而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A股东滥用公司权利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shen iori的回答(0票)】:

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确权,确权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保障自己利益。

【苏尚文的回答(0票)】:

放心吧,工商局登记的有法律效力,只要你手中还有初始股权分配的证明,谁也坑不了你。如果他们太过分,你可以找法院执行

【王剑的回答(0票)】:

我路过,我不懂,我就是看看,哈哈哈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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