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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表达的四大秘籍

 李朝云律师 2014-12-21

来源:天同诉讼圈微信号

诉讼是沟通,表达的好不好,决定了诉讼的结果。诉讼表达固然有其专业性,但只要掌握诉讼的核心价值,当事人就可以“DIY(自助)”。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就告诉您如何用四大秘籍“DIY”您的书状和辩词。

作者 | 张冀明

来源 | 麦田书坊出品(maitianshufang)—《诉讼律师的25大心法》

着重“法律关系”引“法”据典

刑事诉讼主要是遭调查的被告提出答辩,行政诉讼主要是自然人不服政府的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与二者不同,它主要是解决诉讼双方的财产纠纷,着重诉讼双方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在“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原则下,当事人应说明双方主要争执的事实内容,以及该等事实所应该适用的法条,更重要的是诉讼双方期待法院作出如何判决的请求,引“法”据典,一一说明。

掌握语言与文字内涵

“语言”与“文字”在表达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且都是为了表达某种事物或观念,而“文字”有许多“同音异形”和“同字异义”,如果诉讼三方没有共同的认知基础,就易产生“鸡同鸭讲”的结果。

此外,“语言逻辑”有所谓的内涵与“外延”,如“白马非马”,就是将马的“内涵”界定为非白色,跑得很快、吃草、脸很长等,所以在“外延”的结论上就得出“白马”不是马的结论,也就是“内涵”越广,“外延”就越窄。诉讼攻防双方常会玩这种文字游戏。

在言词沟通上,尤其应注意法官所说的内容,如果其表达与自己的想法不同时,应立即说明,直到双方产生“共同语言”。至于针锋相对的对方言词,大多是企图误导法官,所以要审慎应对并立刻澄清,以免使其目的得逞。

在书面文字方面,不仅要细读对方书状,更应注意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作出的书面裁定。当事人阅读对方书状时,常会因对方的文字表达产生心情起伏,甚至对某点内容或文字使用大发雷霆,导致失去其焦点而不能作出正确反应,得不偿失。

书状与言词并重

诉讼不仅要正确传达信息,更要让法官留住记忆。所以,言词辩论与书状陈述缺一不可。书状的提出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份数限制,更没有格式限制,是提高法官记忆及增进其理解的主要方式。

在开庭的言词辩论中,由于书记官会当场记录双方说词及法官问话,但只是以其“理解”的内容记录,常会发生记载内容与言词表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对于双方交锋激烈的开庭笔录,宜于开庭后尽快申请“阅卷”,以了解开庭记录是否翔实,避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由于开庭记录将成为未来诉讼卷宗的一部分,如果案件上诉,开庭记录还是上诉审法官参考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所以,如果阅卷后得知记录内容有误,应立即以书状请求更正,并将正确的内容清楚表达,不宜等到下次开庭时再以口头提出,以避免产生另一次的不正确并造成诉讼困扰。

此外,书状撰写内容不仅应包括开庭时口头所说的内容,还应涵盖对于诉讼案件所有想表达的内容。受制于开庭时间的限制、法官开庭当天的心情及当事人开庭当下的反应等因素,言词辩论常无法“畅所欲言”,为避免“想说的没说”造成终身遗憾,宜以书状“一吐为快”。

区分一审和上诉审

诉讼表达,在诉讼开始的一审,与已有一审判决的上诉审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一审开始时,双方各定主轴,诉讼的发展取决于双方的策略和布局。所以,理论上一审双方可挥洒的空间无限宽广,当然,诉讼双方各有盘算,互别苗头。

上诉审,因为存在下级审法院的判决,所以上诉审法官的审理重心都会以下级法院的判决为主。在处理上诉审时,上诉的一方不仅与对方的作战尚未停止,反而又增加对下级审法院判决的批判。因此,在上诉审中当事人的主张仍不可失去诉讼核心主轴,更要随时对下级审法院的判决表达意见。

由于下级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可分为:“一方全胜,对方全败”和“双方各胜一部分”等情况,所以在上诉审中,诉讼双方的攻防地位就取决于该下级审法院判决的结果。简言之,取得胜诉的一方在上诉审中,有该判决的“支持”,在表达上即可多加引用该判决内容;反之,败诉的一方就要对该判决予以严厉批判。(本文在原书基础上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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