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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博士,开讲啦】二手车交易流转税问题探析(二)

 高山仙人掌 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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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车博士就二手车交易流转税的背景做了介绍,今天车博士将具体谈一下二手车交易流转税问题中出卖方的流转税。


昨天已经提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那么对应的,三个主体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处理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对于个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是免税的。销售其他人使用的车辆不包括在此范围内,后续我们会进行介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有必要对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进行一下说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取征收率征收的方式,且增值税为价外税,这里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实际是需要计算出不含税价格才能计算增值税。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汽车为例,假设该车辆的售价为50,000元。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不含税售价为50,000/(1+3%),之所以需要这样计算,就是因为该50,000中不仅包含了售价,还包含了售价之外的增值税。在得到不含税售价后,正常情况下,以[50,000/(1+3%)]*3% 即可得到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因为这里减按2%,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就这辆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1+3%)]*2%。


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我们昨天提到的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问题,会涉及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该两种情形属于增值税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只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我们才会考虑是不是要按照这种办法。


另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还有一种情况,即.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因此,对于属于这几种情形的车辆,也需要按照4%减半。


相信大家应该对销售环节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有了大体的了解,后续的文章中,我们还会对中间商环节和后续环节的流转税做探讨,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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