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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专题研究之商鞅变法的现代法制启示

 梦想田野 2015-01-01

 商鞅变法的现代法制启示

11法学 崔灿

 

摘要 商鞅变法是我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一次最全面而深刻的伟大变革的产物,然而它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在先进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力矛盾中迸发的,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经济结构的变化和人身束缚减弱、商品经济和货币关系发展、“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代替的情况下秦国功利主义主导的。在此笔者主要侧重于其对当代中国的法制进程的意义,主要在于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开展法制宣传,促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制度创新;推行重刑主义展开论述。商鞅变法作为激烈的社会变革之一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时至今日,我们应当秉承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借商鞅变法之精髓推进中国法制之进程。

 

关键词:商鞅变法 法律至上 利益诱导 重刑主义

 

报告主线:商鞅学派的时代可行性----商鞅变法的法制意义----商鞅变法的时代移植必要性

 

引言:任何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都应当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作用的结果。这一时期,奴隶制只剩下延续的惯性优越,实质已到达苟延残喘的阶段,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作为奴隶制基石的井田和分封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此时激荡的社会矛盾需要势如破竹的变革力量,儒家温和的改良、道家无为而治等思想无法安抚一触即发的矛盾,唯有法家思想推动才能使秦国从落后走向兴盛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法家之所以在战国的社会变革时期卓然于其他各家,并适应秦国的历史文化特点推动秦国的发展,在于其以“法”的手段将自己主张的君主“公利”和民众“私利”于一处的功利思想所设定的合理的价值取向制度化。即,制度的价值合理性是法家思想推动秦国发展的内在机制,这给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留下了启示。

 

正文: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摧毁了封建领主制,基本上建立了封建地主制;设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封建专制主义行政机构;完善了法律制度;制定了适合秦国经济发展的“重农抑商”政策;制定了局势制度等。这些加速了秦国社会经济变革和集权政体的形成,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为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商鞅学派功利主义价值观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对商鞅变法的深入探讨、研究势必加深我们对法制的认识和更好的推进。

一、 商鞅变法的秦国温床

1、 集团内部的最强支持

当时秦国尴尬,内忧方炽,外患迭起,魏、楚强邻日逼其境,诸侯会盟秦不得与。百年霸气金剑沉埋,百二山河风云凄黯。此前,魏有李悝,齐有孙膑,楚有吴起,皆有所作为,国势日强。所谓穷则思变,在秦献公时为强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镇抚边境,徒治株阳”、“修缪公之政令”,但是都没有成功。至孝公时,国家已到了衰落的谷底。他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来求贤商鞅应征而出,实行变法。孝公“不自知于前席也,语数曰不厌”。后任命鞅为左庶长,实行变法。

2、 秦国最适的变法土壤

秦僻在雍州,周边多戎狄少数民族。因而文化习俗上带有一定的原始性,“父子无别,同室而居”。关中各国对其轻视,秦也不与诸侯会盟。这样比较原始落后又封闭的文化背景使得秦成为一个重功利轻伦理的民族。齐鲁仲连所言“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权使其士,虏使其民”。韩非子也曾说过“夫慕仁义而弱乱者,三晋也;不慕而治强者,秦也”。文化上的几近空白使之后的民“以吏为师”,所学者唯法提供契机。特殊的文化环境使得秦传统旧势力,尤其是儒家思想较为薄弱。处在戎狄包围中的秦国由于受缺乏“诗书礼乐法度”的教化,性格强悍,好勇斗狠的戎狄文化影响,因而其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颇为相近,这一点正是法家功利主义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是法家思想的秦国接纳的先决条件。

3、 商鞅思想的极大生命力

商鞅主张尊君重法,强调君主的专制地位,并以严刑重法加以维护,从而取得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其次,务农务战,视农战为强国根本,贬斥迂而不实之学;再次军功爵制,论功受赏,排除世袭,牺牲世袭贵族的利益等。这些举措把人们的物质利益、社会地位与务农务战紧密的结合起来,从而助长了秦国的群起逐利的功利主义行为,也为变法争取了新兴地主阶级及广大中下层人民的支持。

二、 商君法制的特质

1、  统一性和稳定性

商鞅认为,法律一经制定短时期内就不应擅变,“有改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就应当有法必依,否则就等于空法,“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其目的在于使人们行动有序,便于管理。

2、  诚信原则、公平性

商鞅主张立法去私,反对以私害法。“君臣释法任私必乱”,“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在这个基础上,要“刑无等级”。商鞅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种法不阿贵的精神体现了初级阶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同时也反映了商君的思想与现代法制实质的接近,也就论证了笔者商鞅法制“嫁接”的可能性。

商鞅也提出为保障法律效力的一定程度上的要求。“法者,君臣所共操也。”这是因为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会有因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这一史实也体现了刑无等级的精神。

3、  执法上的重刑主义

身为的法家之一的商鞅学派,为达到快速彻底的以法治国,使百姓的生存与统治阶级的“帝天下”符合,因而主张在执法时采用重刑主义原则,这与兵家的亲缘关系是分不开的。其重刑的含义有二:一是相对于赏来说,主张重刑轻赏,多刑少赏;因而商鞅说:“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二是相对于轻罪之重罚。商鞅曾“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以刑去刑”。这一原则客观上的确达到了迅速推行法治、富国强兵的国家战略目的。有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鞅认为依靠暴力和威势就能使人民俯首听命,这在人民和国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是有相当效用的。从史实上看,秦国的重刑主义忠实保障了秦国法治的推行。

三、 当代法制的可借鉴性

秦之所以能推行变法,结合时代背景来说,当时兼并战争给人们带来的苦难深重,人民要求统一的愿望及其强烈。所以,此时兼并战争的胜负不仅仅取决于交战各方的政治、经济等因素,更在于“人心向背”即:哪一利益集团更能够快捷地满足民众的需求,以形成利益诱导的内在趋势。商鞅一直以法家强兵富国的功利思想为治国理念,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国重“耕”,推行土地私有制,实行强本弱末的政策,客观上顺应了民心;又重“战”通过二十等爵制和郡县制等措施,奖励军功,加强集权,客观上适应了兼并战争的需要,有利于实现一统。适用时代来说,也只有法家这种将民众的“私利”与君主的“公利”结合到一处的功利思想才适合当时兼并战争的需要。其他各家的思想,即使是在当时颇具代表性的“儒墨显学”亦不具备这种特点。法家以其独有的功利思想与秦国的历史文化相结合为秦国设定了合理的价值目标,并在秦国持续而有效的君权保障的保障下,以“法”的手段将这种价值目标制度化。

1、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商鞅变法成功的关键之一即树立法律权威,使其得到彻底贯彻。商鞅树立和尊重法律权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做法,对我国当前出现“执法难”等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启迪意义。当前我国法律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系统和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依然较淡薄,加之一些执法者情法不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就了“法律白条”和“判决书被拍卖”的恶性现象,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力。因此,必须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才能保障法律的贯彻,强化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执法层面,强调赏罚分明,加大执法力度,摒除枉法殉情,杜绝特权保护,保障公民一切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树立权威。

2、 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出于巩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原则。他提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壹刑”思想,奉行刑无等级的原则。目前,在我国反腐过程中取得一些进展,诸如一些省级干部曾身居高位,权倾一时,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得到完全的实现,现实中仍存在在法律面前“某些人”与“人人”相区分的不平等现象。近年来“官二代”“富二代”知法犯法,犯法不伏法的现象频频爆出,这表明,“平等”仍面临诸多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根本诉求。

3、 深入法律宣传,促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国民对法律知晓的程度与法律得到贯彻执行的程度成正比。人人知法故官吏不敢胡作非为,国人也知有所避就。商鞅立法简明晓畅,且每一法律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使人不得不重视法律,这就为宣传普及法律创造了条件。当宣传成为可能,公民普遍养成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时,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的最高权威地位将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法治的现代化从而得以实现。由于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封建专制统治,公民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必然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4、 注重制度创新,保障新法法制化

商鞅变法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它通过确立土地私有权,推动了秦国由封建领主经济制度向地主经济制度的转变。商鞅继承了法家进步的历史观,而各国变法成功的事实更是让他们认识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如,商鞅在农业方面的制度创新“奖励垦荒”、“轻税免役”、“以人口征收赋税,不增赋”。对于我国当前依法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等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时至今日,我们更应当坚持动态的法律观,法律建设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或调整,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关系。

5、 重刑主义

商鞅提出“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在当时达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效果。当今我国之所以出现诸多“潜规则”“腐败”“官民对立”的现象主要源于法不重以至当权者对法不畏,不理,不惧。人的趋利本性必定要求权益的取决与平衡,重刑会在无形中形成内在比较而生成压力,致使选择的强制正确化、法制化。再如现在争议较多的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现行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不过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而若以强奸罪定罪则最重可判处死刑。民众对社会公平的期盼,和对自身在社会安全感的诉求方面一定程度上对重刑主义依然存有心理上的“依赖”。尤其是那些在社会中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只能依赖公权力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人权从另一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时期,面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人们对轻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之争从未停止过。我国传统法制观念延续下来的重刑主义影响深远。重刑主义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的安宁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社会的发展在严格刑事法律与灵活刑事政策之间做一个平衡的转变和选择。

 

结语:商鞅之功在于之变,他坚持“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只有变法,才能让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产生促进作用。《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自颁布到亡国不曾有变,故其静态的法律消极性严重阻滞了华夏民族的进步。并且笔者认为,近年来,人权主义观念的盛行使们的社会民主和法制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从对人权的保障到尊重,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但我们不能将人权一味的泛化,而不顾社会和法律的理性和严谨,一味认为保护人权就应实行轻刑主义,重刑主义就是“野蛮”的象征在社会法展呈加速状态的现今,想要实现法制必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必要依新法治发展中的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进步的新陈代谢。

 

参考书目:《商鞅变法的前提条件及深远影响》宋青林 商桑

《商鞅变法与中国的法治之路》 赵春燕

《商君书》

《商鞅变法的历史启示》 刘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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