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妻子人工授精产下一子 丈夫身亡拒绝其继承遗产

 xcaq 2015-01-03

妻子人工授精产下一子 丈夫身亡拒绝其继承遗产

2015-01-02 09:41:15 来源: 大连新闻网 有75人参与

妻子人工授精产下一子 丈夫身亡拒绝其继承遗产

王娟和张扬是大学恋人。2010年11月,两人结束4年的恋爱长跑,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但却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到医院做了检查后发现,是张扬没有生育能力,两人的生活从此笼罩上了一层阴云。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两人决定进行人工授精。接受了他人的捐献后,王娟如愿地怀上了孩子。

看着妻子日益隆起的腹部,张扬开始有些后悔。再加上父母经常对他讲,孩子和他无血缘关系等等,弄得张扬精神压力很大。于是,他多次劝说王娟打掉孩子,但都遭到了王娟的坚决反对。天有不测风云,今年4月,王娟怀孕近5个月时,张扬因车祸生命垂危。弥留之际,他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都留给了自己父母,王娟肚子里的孩子无权继承。

承受着丧夫之痛的王娟在今年9月生下一个男孩。待孩子满月后,王娟多次找到公婆主张孩子的继承权。但公婆认为孩子与张扬无任何血缘关系,且张扬已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留给老两口。因此,坚决不同意分给孩子任何财产。王娟则认为,当初张扬是同意做人工授精的,因此孩子应该有继承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王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王娟,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孩子出生后存活的,有权继承该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张扬与王娟共同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技术怀孕,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王娟所生的男孩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在其未出生时,张扬去世。张扬在处理自己的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特定继承份额,待其出生后继承。可张扬在遗嘱中却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父母,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应属于部分无效。王娟的儿子有权继承张扬的遗产。

论典律师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其在胎儿时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样要为其保留特定份额,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