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来源引自网络资料) 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附加税费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增值税
扣缴附加税费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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