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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息往来款(借款)的涉税风险,你知道多少?

 诸葛会税 2020-08-31

 猪哥之前写过《公司与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税务处理(四)—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风险有哪些?》一文,有朋友来问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有没有风险?其实企业之间的往来款比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还要简单一些。

  增值税风险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这里就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总之,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的,不收可以,增值税咱还是要交。

那么好了,B公司既然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呢?答案是,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为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猪哥在从业过程中还真遇到企业之间无息的往来款(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其实这种情况实务中很常见,财务朋友们应该注意这类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特殊情形下借款免征增值税

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息的往来款(借款)太常见,因此对部分的无息借款做了免征增值税规定。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仍然征收增值税的,另外需要留意的就是这个优惠的执行期间: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这一优惠政策,做了延续,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其实财税[2019]20号文件也从侧面说明了,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

这个规定是在营改增过程中,从营业税中平移过来的。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会出现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业务,政策规定,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个文件的前提都存在一个前提就是企业集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各地方税务机关对“集团”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关联方的借款是否属于集团内借款,猪哥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最后猪哥想说的是,对于企业间借款不收取利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服务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一旦收取了利息,借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支付利息的一方却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的链条在这里不完美了,至于后期贷款服务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我们可以期待一下。

  企业所得税风险


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是没有明文规定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我们可以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来做分析。

      1、关联方之间往来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关联方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务执法上更侧重采取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即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实际税负不同,则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

天津市12366在2019年6月就解答过此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但是不免企业所得税。

      2、关联方之间往来款

由于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有人认为,企业无偿借款由于没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具体执行口径,还是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浙江省国税就曾解答过,如果企业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且不收取利息,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无银行贷款用自有资金出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且确实末收取利息,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意思也就是说不确认收入可以,与之对应的成本支出就不要扣除了,这样也合情合理。

  其他税费风险

      1、附加税费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因此,如果企业之间的无息往来款(借款)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需要缴纳,当然,可以享受的附加税费的优惠也是可以享受的。

      2、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一般的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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