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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治在线答复刑事案件管辖专辑

 神州国土 2015-01-05

公安部法治在线答复刑事案件管辖专辑

时间:2011-05-16 11:00:22

公安部法制在线答复

(刑事案件管辖专辑四)

 

问:对于一般侵占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管辖,如果必须经法院移交侦察才能管辖,对于作案后即使被抓获或者事主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涉案赃物是否可以扣押发还事主。

答: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法院也不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扭送侵占行为人的,公安机关不应采取扣押等侦查措施,应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受害人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

 

问:因对法院强制拆迁的裁定不满,被拆迁方的委托代理人不顾事实、颠倒黑白,通过异地互联网服务器连续数月发布大量对政府、法院侮辱、谩骂的帖子,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现拆迁地公安机关认为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对该代理人在异地发帖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答: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已规定的很明确,遵循操作即可。

 

问:我局辖区钢铁公司厂区内道路(该道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上发生一起交通死亡事故,请问对该案的管辖有当地派出所管辖还是交警部门管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应由交警部门受理。另外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交警部门处理应当比派出所更专业。所以,我认为应该有交警部门管辖。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你局辖区钢铁公司厂区内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道路上,依照此条规定,该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此案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问:A贩毒因患严重疾病被甲分局取保,在取保期间又因贩毒被乙分局抓获,乙分局能否再次作出取保决定?如果可以再取保,那么是否应该并案侦查?是由甲分局还是乙分局办理?如何办理移送手续?原取保决定是自然解除还是由甲分局在乙分局决定取保的同时解除?如果不能再取保,是否移送甲分局一并处理?

答:两地的案件均由A所为,应并案侦查,但取保期间又贩毒的,不应再取保。至于此案应由哪个分局管辖,应比较两地犯罪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应由罪行严重的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确定管辖机关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管辖地公安机关。

 

问:在A地注册的某公司发现B地有人冒用其公司印章(尚未构成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遂向B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抓获嫌疑李某,其供述为能让他人信任与其合伙做生意而在C地伪造了A公司的印章,请问此案ABC三地公安机关,那个管辖?

答:为实施诈骗而伪造印章的行为,B地、C地都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两地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问:重婚案件属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才受理,请问被害人指哪些人,如果一个男人有两个妻子,第二个妻子在不知道这个男人已结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第二个妻子能否作为被害人控告?

答: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重婚罪不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也将本罪列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因此公安机关发现重婚的犯罪事实后可以自行决定立案管辖,不必等受害人告诉才受理。同时本案也可以提起自诉,两个妻子都可以起诉。

 

问:重婚罪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答: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重婚罪立案管辖。

 

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林业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还是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侦查。破坏坏环境资源类罪是否大部分属林业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不属于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应由地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侦办。归属《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各类犯罪,只有三百四十一条、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属于林业公安机关管辖。

 

问:甲地居民接到被乙地的人或不知道什么地方的人,发短信称其中奖,但需要交公正费近两万元,才能领取奖汽车。后该将钱款打入指定的账号,诈骗犯取钱后消失。请问1、案件该谁管辖,我们认为不应该由甲地公安机关管辖。2、案件定什么性,是一般诈骗吗 ?

答:应认定为诈骗。如果指定的账号是乙地,打出款地为甲地,则甲乙两地均有权管辖,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具体确定管辖单位。另外,您提问内容中的语句错误较多,我们是根据大致意思对题意进行理解的,希望您再有提问时,请在提交前予以认真审核。

 

问: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受理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答:对于受案后的立案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取证工作难易等的影响难以规定具体时间。但在查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自己管辖后,就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问:我所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盗窃松油),后在对该嫌疑人家中搜查时,发现一无牌无证摩托车,经查,该车为被盗车,车主当时报过案(发案地为邻县另一派出所辖区),请问对该嫌疑人盗窃摩托车这一犯罪事实是由我所侦查还是移交由当初发案地派出所管辖?

答:根据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据此你局可对两起盗窃案件一并开展侦查。

 

问:一寻衅滋事案件中的A、B、C、D四犯罪嫌疑人,其中A指使B,B指使C、D,07年2月B、C嫌疑人被我局抓获刑拘,查清A、D涉案,我局对A、D刑拘上网追逃;B、C刑拘后经逮捕,今年7月移送检察院起诉。8月2日,A、D到检察院起诉科投案,检察院就直接取保候审(A、D从未经公安机关的讯问),后发函我局:要求我局对A、D撤销网上追逃。请问:1该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2我局该如何处理?3依据是什么?

答:寻衅滋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对本罪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作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你局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四款也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规定表明,共同犯罪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问:近期,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案件不知如何定性、处理?请赐教:当事人甲在诉乙(基层乡政府)返还房屋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建设时间早,当时未领取土地证、建设许可证、房产证等手续。乙为了保证诉讼结果有利于自己,找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出具了一份内容虚假的证明,证实涉案房屋地块土地所有权为乙属下一部门,法院据此判决甲败诉。为此,甲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国土部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虽然导致了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但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因而,本案应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为宜。

 

问:山东王村铝土矿公司在周村区,但矿区在淄川,该企业无公安机构。请问领导如在矿区发生治安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受理?
 五年前,该矿将部分渣子堆(废矿石堆)一年为期包给他人经营,到期后,承包方超期、超限挖掘,该矿能过法院判令承包方停止并赔偿。近日其中一人又夜间组织、人车到渣子堆拉走200吨矿石价值12000元,因此造成渣子堆上五间房屋塌陷价值10000元。请问如何定性?
基层办案,急
答复

答: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案件性质根据行为人对财物的管理和占有状况不同,可能涉嫌盗窃或职务侵占。

 

问:请问派出所可以管辖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怎么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我们现在是网上办案,程序上不立案后无法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可我了解到的是属于自己管辖的初查后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则要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为什么我们网上办案的程序必须立案后才能移送?

答:公安机关各警种的管辖分工请查阅《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于网上使用和审批法律文书的做法,公安部尚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操作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问:因案件侦查需要,须到监狱提讯犯人(该犯人是同案已判决的),核实有关情况,应办理哪些法律手续?请法制局的领导和各地高手赐教。

答:监狱属于司法部门管辖,对提讯犯人的问题有相关的规定,请向当地的监狱管理部门咨询。

 

问:1.对侵占等自诉案件,控告人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吗?受理以后,是该填发不予立案决定书,还是移送给法院?如果移送给法院,法院以当事人本人没有前来法院控告为由不给予受理,又如何操作?
2.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刑事控告,立案和不立案有没有时间限制,比如接到强奸的报案以后,多少天之内要决定是否立案?
3.先行拘留的证据标准是如何?如何理解?
4.氰化物等物品有无明确的立案标准?

答:1、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根据案情复杂、取证工作的难易程度的不同,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所需要的时间难以统一规定,案情调查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3、先行拘留是相对于逮捕而言,先行拘留就是刑事拘留,采取刑拘的条件是嫌疑有据。4、氰化物是剧毒物品,只需极微量即可致人死亡,国家管制,在生产、制造、使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制造、买卖等氰化物的行为还没有追诉标准。

 

问: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公司,企业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国外的公司,企业?

答:我国刑法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都适用刑法。伪造外国公司、企业的印章的行为,也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派出所在接待群众报案,刑事案件登记和立案有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
如:有没有属地原则,是不是所有发案都应该在所属地派出所登记,立案。

答:立案的基本原则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问:我市一企业与青海一企业因经济纠纷,经我市法院判决青海企业支付我市企业近百万元的损失。但,从2005年至今,经我市法院强制执行多次,青海企业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问:该案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我市公安机关管辖还是由青海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答: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认定。两地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定管辖单位。

 

问:对于刑法第四、五章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按六部委关于刑诉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受害人自诉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内部案件分工中无此类案件,应属于哪一个警种管辖。工作中经常有承运人将委托运输的货物侵占,且数额动辄上万元数十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大,受害人取证较难,大都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后走公诉程序是否可以。

答:你的理解有误,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已将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侮辱、诽谤几种案件排除在外。请参阅最高法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请向你地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咨询。

 

问:甲、乙系朋友,甲在黑龙江,乙在广州,一日,丙冒充乙的朋友,谎称乙在广州出车祸住院,需要一笔钱,甲听了后信以为真,便在黑龙江汇了一笔钱过来广州。后系数被丙取走,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黑龙江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本人认为有。请指教

答:如果是在广州实施的诈骗行为,且在广州取走骗来的钱,则黑龙江没有管辖权。

 

问: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无立案侦查权,但是在现实执法中,常常有人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特别是嫌疑人将财物转移或藏匿时,原告到法院要求财产保全,但法院没有侦查权,要求原告提供财物具体所在的地方,但原告也不清楚,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扣押财物,请问对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到底可以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

答: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的管辖分工规定没有将侵占等告诉才处理列入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内。可据此告知报案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但可以帮助其查找财物的处所。

 

问:对于职务侵占案件,被侵害的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能否管辖?

答:被侵害的公司注册地如果只是被害人所在地,则当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如同时又是犯罪地,如实际取得财物地、销赃地等,当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问:一事主被两人打伤(轻伤),事主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在公安机关还没结案时,事主就民事部分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请问:事主的起诉行为(民事)对公安机关办案有无影响?

答:轻伤案件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应当是刑事自诉,如果公安机关已立为刑案侦查,受害人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公安机关可与法院进行协商,或由政法委员会进行协调,决定案件的管辖。

 

问:嫌疑人王某住我市A区,2007年2月我市B区公安局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案发2007年1月)时,发现赃物在A区销售给王,因案件事实不清,王被B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8月我市C区公安局在办理另一起盗窃案件(案发2006年12月)时,发现该案赃物也在A区王销售给王,王收购赃物的事实也不清,且王在取保候审期间,C公安局对王能否取保候审,若不能如何处理?

答:王已被取保候审,C公安局不应再对其取保候审。三个区公安局可对案件的管辖进行协商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由其中一个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办理。

 

问:检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取保,并使用“双保”,如我局接受此案,是否要求检院解除取保候审?由我局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答:因管辖权变更,检察机关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来时,公安机关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解除取保手续后,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接受此案,并在作出立案决定后,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问:某日晚上,甲、乙等人在一饭店喝酒时与丙、丁等人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经旁人劝住而停止后,甲、乙等人将甲抬到饭店附近的一铁路上,丙被经过的列车压死。
问:此案件管辖权应归谁,是铁路公安还是地方公安?

答:问题的部分内容表述有误,“甲、乙等人将甲抬到….”应为 “甲、乙等人将丙抬到”吧?此案应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问:某日晚,甲在铁道上被火车压死。
据受害人家属反映:当晚,甲、乙等人在一饭店喝酒时与丙、丁等人发生打架,经人劝止后,丙、丁等人将醉酒的甲抬到饭店附近的铁路上,被经过的列车压死。但目前无明显证据。
问:此案应如何办理,是铁路还是地方公安受理调查?

答:此案应如何办理,是铁路还是地方公安受理调查?
答:从现有的情况看,铁路公安和地方公安都可以对案件进行管辖。对于这种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铁路和地方公安应当共同开展调查,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工作,争取案件的早日侦破。

 

问:检院对一挪用资金案以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法院以管辖权不符不受理,现检院要求移交我局,是否要求检院先撤案?依据?

答:根据刑诉法及有关规定,定性不准移送管辖不是撤案的法定理由。本案如确属公安机关管辖,则应当受理。

 

问: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20日实施,有效)与刑法规定滥伐林木案件立案标准不一致,哪一个为准

答:《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失效,滥伐林木等案件的追诉标准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准。

 

问:一外地人用手机给我地一人打电话,说起:“亲属出了车祸,现在急需钱叫其赶快汇款。”并说了账号,我地这个人给指定的账号汇款,一会汇去的钱,就在外地被取。请问:由由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答:犯罪嫌疑人打电话地、取款地、居住地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问:请问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占案件,因证据不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受理?

答:一般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由法院管辖,如属于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应当管辖。

 

问:四川武胜籍5个嫌疑人来重庆我区盗走数万元电机,后该5人将所盗赃物全部销往四川武胜,随后我区警方将5嫌疑人抓获,我区检院对5人批捕,我区法院对5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据5人交待我警方在四川武胜抓获上网在逃收赃人,我区检院对收赃人批捕后又认为收赃行为属于收赃地四川武胜管辖,要求警方将案件移送武胜追究收赃人的刑事责任,而我区法院认为收赃行为应由我区管辖。问:检院与法院哪种说法正确,有何依据?

答:如果收赃人与盗窃团伙事先已有约定负责销赃,属于盗、销一条龙的性质,则你区可以管辖,没有约定的,销赃行为应当由武胜管辖。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六条对涉及机动车销赃案件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必要时也可参照该规定实行。

 

问:甲公安机关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应移送乙公安机关管辖。
请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甲公安机关对其羁押已过二个月,乙地公安机关接受该案后,羁押期限可否重新计算?

答:如果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如果因为地域管辖移送的问题不能重新计算。但公安机关将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当依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4条,将案件移送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管辖侵占案(告诉才处理)?如能管辖是经侦还是刑侦管辖?

答: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诉法规定,一般侵占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问:A县公安机关对某案立刑事案件侦查后发现管辖权不属于本地,遂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B县,如B县公安机关经审查达到立案标准,是否要对该案立案,A县是否需要撤销原立案件?如果是并案侦查,以B县公安机关为管辖单位,A县是否需要撤销案件,B县是否需要立案?谢谢!

答: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如果立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不需要撤销案件。如果有管辖权,与其它地方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也不需要撤案。

 

问:我所辖区发生这样一起案件,A租住B的房间,并签订合同。A还未住到1个月就要求退房,并找房东B退押金。B以合同约定好为由不愿退。次日,A约了几个人到原A租住的房内将房东提供给租户使用的空调拆走4台(价值4000元)请部二个问题。(一、如果A拆走空调后没有买构成犯罪吗?是何种犯罪。二、如果买了构成何种犯罪)急盼回复,谢谢!

答:租赁合同纠纷,不由公安机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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