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岳明 事件:律所申请注册为公司遭拒 2014年10月,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冉彤向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提交申请,要求注册“‘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拒。 11月18日,冉彤向成都市工商局、四川省工商局申请,要求公开被拒的法律依据。成都市工商局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为依据进行回复。同日,四川省工商局以《律师法》作为依据进行回复。 冉彤不服,2014年12月10日,向金牛区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12月17日,冉彤收到回复,他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 冉彤表示,如果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复议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他将把金牛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若时间延至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他将会连带把金牛区政府也一起告上法庭。此举意味着首起“律所注册为公司”公益诉讼案或将在国内出现。 分析:律所为啥不能注册为公司?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海雷说,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我国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条件较高,吕海雷说,现实中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占绝大多数,其合伙人以及个人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说到原因,吕海雷分析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诸如律师行业是以律师的智力劳动为主要载体形式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活动具有高风险性和政治性等,而律师行业的这些特点也是区别于公司的地方。 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尹俊岭介绍说,在我国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律所和公司的区别,尹俊岭分析说,律所和公司在法律定位、设立程序、设立条件、责任承担等方面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区别是明显的,两者各行其道,双线管理。 说到为啥工商局拒绝律所注册为公司,吕海雷分析说,不能否定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对律所特殊规定和特殊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应该是原因之一。 现状:律所运营管理向公司看齐 结合此事,尹俊岭分析说,无论该事件的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折射出法律服务市场已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律所的管理模式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我们的确需要作出一些与现实相适应的改革。 尹俊岭说,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律师法律服务必须要适应这种变化。如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法律服务市场也不例外,“万金油”律师已没有市场,律所必须走专业化、团队化路线,这已逐渐形成共识。 正是基于以上现实,很多律所开始在组织构架、法律服务流程、市场推广等方面探索法律服务产品生产的新模式,而这种目前还不能确切定义的新模式就是很多律所实践着的公司化治理,诸如设有市场部、受案中心、研发中心等部门,并且已经叫响产品理念,有些实力较为强大的律所也已经生产出了自己所的实实在在的法律产品。可以说,律所提供法律服务正在向公司化运营看齐。 吕海雷也提到,律所的公司化治理就要依据律所业务特点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在各个部门里都要组建专业化的团队。国内先进的律所公司化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司化治理的律所不但在业务上注重专业化,设立专业的部门,组建专业团队,而且对于非业务部门也组建相应的部门比如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在业务受理方面专门设有受案中心,做到统一受案,统一分到相应专业部门。真正实现了人力资源的整体整合和相互协调,打破了传统律所运营中“各自为政”的做法。 吕海雷针对此事件说,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注册公司成功与否代表着政府对律所管理的态度,但律所公司化探索最主要的还是修炼好内功,首先实现内部治理的现代化,进而再争取良好的外部管理环境。 未来:公司化管理成为引领律所发展的新模式 吕海雷、尹俊岭均表示,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生深刻变化,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与时俱进,推进律所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团队化、国际化是未来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三大必然趋势,传统的合伙制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探索律所的公司化治理逐渐成为引领律所发展的新模式。 他们一致认为,此事件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现行的律所行政管理体制已与法律服务市场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适应,这种矛盾需要律所、律师、政府等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进而推动律师行业发展,使得法律服务顺应市场经济规律,也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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