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了解合伙企业,大家可能仅了解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法律名词,但合伙企业的内容其实还远不止如此。 本文即将对合伙企业的分类以及使用场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以下几个角度: 合伙企业的分类 从性质划分 从使用场景划分 是否需要设立合伙企业 01 合伙企业的分类 按性质分,则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这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使用场景角度,实务中下列场景下会用到合伙企业。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师与律师均属于专业人士,为会计师设置有限责任而强制律师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据。为此,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4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3)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不过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个“另类”,严格而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伙企业,直接在司法局而非工商部门登记。上表中其他主体则均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合伙企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 《合法企业法》第107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依据。除此之外,未见到其他关于律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在判例中与律师事务所相关的纠纷中,适用《合伙企业法》判决的案例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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