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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伤、抑郁与居丧反应的鉴别

 tuzididie 2015-01-08

    居丧是指由于病人对亲属死亡这一应激生活事件的反应而导致的抑郁、悲伤或悲痛状态称之为居丧或悲哀反应。  居丧或悲哀反应不属于情感性障碍,而属于适应障碍。当病人有以下情况时则应考虑居丧,而不是原发性抑郁症所致。DSM-IV重性抑郁的排除标准中提到,若丧失亲人后抑郁症状持续不足2个月,则不诊断抑郁。这就是所谓的“排除居丧反应”(bereavement exclusion,BE)。DSM-5中,这一排除标准被移除。这一举动可谓DSM工作组所做的最艰难、最富争议的决定之一,很多临床医师仍感觉,一般的悲伤(grief)和重性抑郁并不容易区分。

    然而,纽约州立大学上州医科大学及塔夫斯大学精神病学教授Ronald W. Pies医生在2014年美国精神病学会(APA)年会中指出,尽管存在诸如难过及失眠等重叠的部分,所谓悲伤和抑郁是泾渭分明的实体。

    Pies医生认为,从症状、病程、功能损害、预后及对治疗的反应方面,至亲去世(居丧)后所出现的抑郁症状与其他情况下出现的抑郁症状没什么本质区别。移除“排除居丧反应”这一行为基于优质的研究结果,与某些人所揣测的“将悲伤也医学化了”的揣测不符。然而,他也指出,仍需要决定性的对照研究。“我们需要开展如下研究:在控制初始抑郁严重程度、内源性抑郁特征、先前抑郁发作次数等重要变量的前提之下,与新近不幸居丧的抑郁患者与其他抑郁患者进行比较。”

    Pies医生指出,DSM-5移除BE条目的初衷很单纯,只是希望确保那些满足抑郁症状-时长-严重度诊断标准的居丧患者不要被踢出MDD行列,他们本应属于这一群体。正如Pies医生所说,“居丧和抑郁并不冲突;事实上,居丧反应常常参与抑郁的发病过程中。”

    具体来看:

    首先,仅仅因为患者最近有亲人去世,就认为难过似乎是正常的,然后取消其被诊断为抑郁的‘资格’,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它剥夺了患者接受可能拯救生命的干预的机会。

    其次,BE这一条目的问题还在于,它忽视了以下事实:MDD的发病可能由多重原因及其互动所造成,比如亚临床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近期的失业等。即使在居丧这一特定背景下,确定真正导致抑郁发作的原因也很难,将问题完全推到居丧身上并不合适。

    第三,Pies医生指出,DSM-IV抬高BE的地位,本身即存在误导性。比如,对于蓄意自杀的居丧患者,DSM-IV会不会将BE应用在该患者身上呢?不会。但是,并非所有严重抑郁的患者都会承认自己存在自杀企图,自杀风险也不仅仅与自杀意图有关。事实上有研究显示,抑郁严重程度及无望感的存在也升高了最终自杀的风险。

    Pies医生指出,如果精神科医生确实认为患者的临床表现属于正常的居丧相关的悲伤,在诊断时可以使用V编码的“不复杂的居丧反应”(V62.82)。在某些个案中,可采用“观察式等待”(watchful waiting),时间至少2周,以评估患者症状的发展轨迹。最后,不是所有被诊断为抑郁发作的居丧患者都需要抗抑郁药治疗,因为单纯通过心理治疗,轻到中度的病例即可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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