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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辉爱会计 2015-01-12

(2013年6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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