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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盲目买卖农村宅基地

 文浩律师 2015-01-14

千万不要盲目买卖农村宅基地

本人接受了不少农村来咨询宅基地买卖后发生了纠纷的当事人。有的竟是带了败诉的法院判决书来咨询。这些公民主要是对我国对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缺乏了解。如有的人认为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一方交足了购房款,一方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就万无一失了吧?谁知,买卖成交后又渡过了十几个年头,遇到拆迁补偿的利益问题。卖方反悔,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回房屋宅基地,自己返还买方的全部购房款。

对这个案子,大部分村民都对买方鸣不平,特别是买方购买了卖方的宅基地后,投资进行了一些改建,还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等。大家批评卖方太不讲信誉,不讲公德,看到要发可观的拆迁费,不顾乡情,钻到钱眼里去了等等。结果呢,人民法院真的就依法判决了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只不过是综合考虑房屋的现值及区位补偿价值,由卖方对购房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一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早已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二是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也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同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均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

当然,农村宅基地也并不是绝对不允许买卖。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否则,这种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吃亏的总是买方,可以说是逮不着鸡倒賖一把米。这种案例在农村比比皆是。因此,在这里奉劝大家,对农村宅基地千万不能盲目的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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