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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买方只能要求返还原购房款吗?

 夏日windy 2018-04-06





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合法的房屋买卖不仅是买了房子,也包括了房子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归国家和村民集体所有,作为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就是说,村外的人无权获得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村外的人来本村买了房子,由于不享有房子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该宗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可随时诉诸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问题是,当一方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时,皆是出现了重大利益情况。如下案例:

案例一

东村的李明1996年购得王丽位于西村的房屋两间,价款3000元,该房屋仅有土地使用证,位于王丽名下。2015年,该房屋市场价值40万元,王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明返还房屋。

案例二

东村的李文2010年购得王兰位于西村的房屋一套,价款50万元,该房屋仅有土地使用证,位于王兰名下。2016年,该村旧村改造,原房屋被征收拆迁,王兰于拆迁办领得拆迁款200万元。

上述案例中,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房屋已从当初购买时升值了数倍、数十倍,如卖方仅返还原购房款,对买方显然不公平,那么,可否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呢?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卖方并无损失,买方的损失即为房屋的升值部分。

买卖双方对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性质均知情,因此买卖双方对合同导致无效均有过错,此种情况下,一般卖方的责任大于买方,即卖方负主要责任,买方负次要责任。

因此,当房屋价格上涨导致卖方反悔或者房屋被征收拆迁时,买方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原购房款,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房屋升值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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