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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公函求情免公务员交通肇事“法何以堪”?

 春山茶馆 2015-01-15

公函求情免公务员交通肇事“法何以堪”?

8月11日,有云南媒体报道称,四川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在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法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求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证实,郑某某叫郑洪雁;眉山某国家机关,即为眉山市气象局。(据华西都市报8月12日)

正如眉山市气象局纪检组长孙洪述回应媒体时讲述的那样,这件事欠妥,欠妥……作为政府部门,对所属公务员涉嫌交通肇事,更应该公开、坦承,而不是以权谋私,以力压人,走私下解决的渠道。倘若顾及情谊,那公平何在?国法何在?对此,公函求情实不应该。

回顾事件全程。郑洪雁自驾出游,出现车祸,而被撞的却是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车道内行走的吕某。尽管有责任,但主要责任不在自身,即使由交警进行处置,也罪不在我。但出现车祸后逃逸,此为一错,然后又由弟弟顶包,此为二错,再由单位出面以组织名义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此为三错,三错加身,工作被开除,犯罪再服法却又显得理所当然。

郑洪雁的获罪,实值得反思。明明交通事故错不在我,为何却造成如此后果?其一,过于害怕民意的力量。倘若其身份不是公务员,那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任交警处理便是。但正因为是,因为担心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才找弟弟顶包。其二,过于相信关系的力量。明明已经事发,但为了减轻或者不被处罚,错误的认为由单位领导出面,以组织的名义请求给予关照,或能免于处罚。但殊不知,两个错误的认识,造成现在无法挽回的后果。

对郑洪雁的处罚或暂告段落,但对以公函求情的单位,是否也当给予处理。否则,一再上演公函求情,哪怕东窗事发也是一句欠妥回应,那么,损伤的公信力又该如何弥补?此之多的错误,如此之多的不该,但事已至此,悔之已晚。只希望更多的机关单位,更多的公务员干部能以此为戒,让类似事件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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