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转让”证明很重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不建议以他人名义购房,但若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的,一定要选择能够信任的人,最好是直系亲属,以避免信用风险。
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前,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以下几点:
1、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房款由实际购房人支付。 2、名义购房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子权属占为己有的;将房子擅自处分;因个人债务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处置等原因,实际购买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不支持“借名买经适房”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而特别需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案件回顾(来源:网络):
姑妈和侄儿的房产纠纷
姑妈张女士(化名)是我市某单位职工,2007年张女士单位集资建房分得一套住房,因为当时张女士已经有一套住房了,所以便想着将房屋转售给还没有住房的侄儿张某(化名)。
双方商量后决定由张某出全款购买该房屋,但因为是张女士单位的集资房,所以房产证上属得还是姑妈张女士的名字。这么多年来,该房一直由侄儿张某在使用,直到今年4月,姑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侄儿张某从“自己”的房子中搬出。
面对这样的突然变故,张某虽然坚称该房子的集资款是由自己掏钱支付的,可是因为该房子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上写的均是姑妈张女士的名字,而且这么多年来,该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手续,张某也没有和姑妈签订过任何可以证明房子所有人是自己的协议,所以张某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过法院和双方亲戚的共同调解,最终姑妈张女士收回自己的房子,然后补偿侄儿张某15万元钱。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是姑妈和侄儿的情分却也因此到头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随身法务(mycnlawye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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