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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暗藏六大风险,这你知道吗?

 昵称3478332 2015-01-15

由于各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产证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限购令”出台以后,有人因为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有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那么这种购房方式有没有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是否可以规避?这是实际购房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一般人会认为,首付款、月供款均是实际购房人支付,那么所购房屋理所当然应当是实际购房人的房产。事实上,不尽然,以他人名义购房人,实际出资人可能不仅得不到房子还可能赔了房子还吃官司。


“借名买房”六类涉诉风险:

1、无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虽签订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之可能,借名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借名买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而致该房屋被查封。


6、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律师点评:“转让”证明很重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不建议以他人名义购房,但若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的,一定要选择能够信任的人,最好是直系亲属,以避免信用风险。


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前,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以下几点:


1、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房款由实际购房人支付。

2、名义购房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子权属占为己有的;将房子擅自处分;因个人债务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处置等原因,实际购买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不支持“借名买经适房”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而特别需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案件回顾(来源:网络):

姑妈和侄儿的房产纠纷

姑妈张女士(化名)是我市某单位职工,2007年张女士单位集资建房分得一套住房,因为当时张女士已经有一套住房了,所以便想着将房屋转售给还没有住房的侄儿张某(化名)。

双方商量后决定由张某出全款购买该房屋,但因为是张女士单位的集资房,所以房产证上属得还是姑妈张女士的名字。这么多年来,该房一直由侄儿张某在使用,直到今年4月,姑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侄儿张某从“自己”的房子中搬出。

面对这样的突然变故,张某虽然坚称该房子的集资款是由自己掏钱支付的,可是因为该房子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上写的均是姑妈张女士的名字,而且这么多年来,该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手续,张某也没有和姑妈签订过任何可以证明房子所有人是自己的协议,所以张某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过法院和双方亲戚的共同调解,最终姑妈张女士收回自己的房子,然后补偿侄儿张某15万元钱。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是姑妈和侄儿的情分却也因此到头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随身法务(myc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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