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验收办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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