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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裁终局”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具体处理_海乐普律师事务所袁勇律师

 cqsf8888 2015-01-17
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裁终局”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具体处理
序言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长期以来为“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应当先经过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裁两审”制实施以来由于其不分劳动争议的性质与种类一律采用这样的处理机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诉权,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使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如不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的问题依然无法破解。“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使大量“小型”的案件通过仲裁得以化解,不必走完全程序,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持“一裁两审”大的处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应该说,随着这一政策法律的引导,在以后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将大量出现“一裁终局”案件,在今天开此讲题呢,也是为了加深对该法律规定的认识,以便应对日后的案件处理。
法定的“一裁终局”案件范围
最早出现“一裁终局”制度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条内容为: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规定看似范围明确,但确是相当原则性,不具有完全的现实操作性。随后呢,司法系统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中院审判例示》五、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其在申请仲裁时如有多项请求,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答: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其在申请仲裁时如有多项请求,应以各项请求数额的总和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各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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