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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知行不疑 2019-09-18

  长期以来,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通常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在此处理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保持单一性。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单一的“一调一裁两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创设了一裁终局制度。由此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出现了两种类型,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而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非终局裁决为一般性的裁决类型,终局裁决为特殊性的裁决类型,并在立法技术上对终局裁决采取了列举式方法。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案件,即“小额的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一、所谓“小额的仲裁案件”,包括以下类中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而且以上四类小额仲裁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标准,则应属非终局裁决案件。那么,问题是以上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为准,如果当事人仲裁提出数项请求,仲裁裁决也涉及数项请求,又如何适用以上金额限制标准。针对上述问题,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的是终局裁决的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与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金额无关。对于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的,每一项请求均不超以上金额限制标准即可,与数项请求之和是否超限无关。

二、所谓“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即该类案件主要是针对执行劳动制度比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情形。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涉及具体金额给付的,如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则应适用“小额的仲裁案件”,即根据具体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的数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至于此处的社会保险争议,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共识,当仅限于社会保险待遇标准适用上的争议,不包括缴费争议。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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