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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文浩律师 2015-01-18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

               (个人学习笔记)

关乎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629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11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如果能够充分利理解并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否则,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劳动用工风险。无论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是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都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很高兴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背景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11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51028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自2006320420,共收到提出的意见191849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同时,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工委还先后赴北京、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吉林进行调研,听取意见。20061211,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20061219,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在京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人事部就草案二次审议稿交换意见;还分别赴福建、辽宁、四川召开座谈会,征求三十一个省(区、市)的同志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2007410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07417,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2007611,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19,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三次审议稿又进行了相应修改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624下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26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的来看,草案是可行的,进行相应修改后,形成表决稿,最终,在2007629常委会会议上通过

(二)配套法律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11起施行;200712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5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的劳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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