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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期:项目启动及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历程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12年为一纪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经实施12年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做法,截至2019年12月31日,整整6年

六十年一甲子,十二年为一纪,古代人称十二年为“一纪”,现代人习惯把十二年称作“一轮”,十二年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轮回。对于中国经济而言,12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劳动法从业人员而言,12年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和素材;对于司法公开而言,6年已经产生足够的司法案例;对于一部法律而言,12年会发生什么呢?12年前被批判太超前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程度,GDP增长了近4倍后的今天被批判的理由跟12年前几乎完全一致。《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一部善法还是恶法呢?还有其他法律12年间受到过如此专一批判的吗?

12年后的我们应该做点事

尽管劳动法领域缺乏完整、统一体系,规定混乱、相互矛盾,但在实践中发生的争议点还是有基本法律依据的,且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实践中也是主要依据同一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实际上即使是劳动法领域从业者对其法条的理解也经常存在不当之处。12年前的争议点现在仍被奉为热点,很多问题其实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就已经明确说明了立法理由,但12年后作为应用者的我们可能因生活、工作节奏太快导致无暇研读、也可能是因为在信息爆炸时代获取真实信息的难度增加,依旧在前人的脚印之上重复踱步。不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直接将曾经批判劳动合同法的话语拿来评价当下,不免让人难以信服。对于司法实践前辈们而言,平时大多忙于业务拓展无暇逐条研读一部法律,对于新新从业者而言,大多迫于生存压力无力去研读历史背景只能局限于个别零散的法条,即使一名比较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可能也难以做到认真研读每一条。但我们认为作为一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应该做这件事并与同行分享、交流、探讨,也希望在同行批评、指正中有更大的收获。

12年前发生了什么

自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短短1个月就收到意见191849条,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一万多件的反馈意见,这个数字即使是拿到12年后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来看也是很惊人的,很少有能与之相比者,超越者更是寥寥无几。《劳动合同法》经过四次征求意见,但是我们在网上看到最多的还是第一次草稿,因为社会的反响太大了,后来三次只是内部讨论未对外公开。社会法在我国发展时间本来就不长,加上我国特殊的体制,充分理解一部法律的善恶不仅看在当下的应用还有必要结合历史背景。

12年后重新研读方向

12年间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素材,仅在2013年后的6年间已经有近300万份案由为劳动争议的裁判文书出现在网络上,对于我们深入研究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基于此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将在2020年度重读《劳动合同法》,暂定每期推文从送审稿+4次审议稿+终稿等6个版本的变更历程、主要争议点、条款的理解、在实践中的应用、相关条文等角度进行重新研读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发展历程

本期先捋顺下我国劳动合同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的发展历程,张律师整理完后,对《劳动合同法》的敬意更深入了,更加坚定了2020年度的重读计划。与各位分享部分发展历程如下,欢迎交流、探讨、指正。

1980年前,主要是临时工适用劳动合同制

1980年,国内部分地方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

1996年,开始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1996年,《劳动合同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

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却被暂时搁置(中央提出到二十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

2004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

2005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上午9点开始《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6年3月20日,上午9时32分中国人大网收到了第一条意见

2006年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69条

2006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2006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收到意见14万多件

2006年4月20日,共收到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提出意见191849件

2016年12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2016年12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2006年12月25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在京先后召开三次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人事部就草案二次审议稿交换意见还分别赴福建、辽宁、四川召开座谈会,征求三十一个省(区、市)的同志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2006年4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006年4月17日,法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2007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胡光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2007年4月25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2007年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007年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

2007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07年6月2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的来看,草案是可行的

2007年6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

2008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发布并实施

2008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省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9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1年全国人大财经委组成调研组赴广东、湖北、重庆、四川、上海5省(市)进行了前期调研

2011年7月5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的情况汇报

2011年7至8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河南、福建、辽宁、浙江、黑龙江、广东6省检查,听取了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召集劳动者和企业代表围绕检查重点进行座谈,并到一些企业考察,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甘肃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受检查组委托,对当地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2011年9月28日,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了执法检查报告,并听取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2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2年6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2年10月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012年11月2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2012年12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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