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当事人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原件 ②、当事人在家去世,需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出具死亡证明,写明死亡时间、原因、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 ③、在医院去世,需让最后所住的医院出具《医学死亡证明》原件(书写内容清晰可辨,如有涂改直接视为无效)并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出具死亡证明,写明死亡时间、原因、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 ④、殡仪馆出具《火化证》原件、以及殡仪馆出具的相关收费发票原件 ⑤、“受益人(遗属)”认定: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并无固定收入。依照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福利待遇。包括下列人员:(相关顺序或其他认定方面疑问可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A:父母--向当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开具关系证明。并附上各自身份证号,写清楚生活困难。 B:夫妻--户籍婚姻状况需变更为“丧偶”,有《结婚证》提供原件,无《结婚证》向当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开具夫妻证明。并附上各自身份证号,写清楚生活困难。 C: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向当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开具关系证明。并附上各自身份证号,写清楚生活困难。 D:其他关系--向当地(街道、社区、乡镇、村)开具关系证明。并附上各自身份证号,写清楚生活困难。 E: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出具专业医学鉴定报告、证明。 ⑥、“收益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两张(边框底纹清晰可辨)、户口(变更后)和户头复印件一张(A4纸同一面印在一起、字迹、边框清晰),并提供原件。“收益人”需办理一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单交予申报单位--卡号、身份证号需全号,不得隐藏) 注I:“受益人”如有固定收入或以领取退休养老金等福利性资金则不符合第5条规定,及不能享受。如发现隐瞒、骗取、伪造、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收益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 II、死亡人员从退休之日(《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审批时间)起,没有领取够10(拾)年(含10年)养老金,将退还个人养老金账户上个人的剩余部分。 III、当事人死亡当月家属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故意拖延造成相关责任损害,视为亲属自愿承担。 IV、在火葬区土葬的人员“遗属”将不享任何形式的抚恤金、遗属费、丧葬费等福利,个别少数民族除外。 V、火葬区、土葬区划分以大同市民政局官网文件为唯一依据。 VI、领取抚恤金人员(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D、死亡的 E、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VII、对本政策有疑问的家属,要急时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询问。
执行参考依据:为加强殡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有效改革土葬,切实保护生活环境,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发〔2011〕93号),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301号),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定》(同政发〔2009〕205号),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申领和发放,制定本内容。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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