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适用范围 高新区内企业职工离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人员。 二、 享受待遇 抚恤金: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丧葬费:3500元; 个人账户:未领取的个人账户余额。 三、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2013年10月起,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四、 携带资料 《养老保险退休身故待遇申请表》1份; 《个人领取一次性待遇银行账户信息表》1份(单位盖章);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1份(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1份(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身份证、银行卡1份(原件及复印件)。 五、 办事地点 高新管委会都市之门A座2楼93号窗口 六、 其他说明 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方可支付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每年养老金年度调整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七、 表格附件 《养老保险退休身故待遇申请表》 《个人领取一次性待遇银行账户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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