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说说“骂人罪”

 汉青的马甲 2015-01-20

现行法律中没有骂人罪,现代社会中的骂人行为却一点儿不少。骂人让人气恼忿恨,有时比打人还令人难以容忍,所谓“士可杀不可辱”。骂人就是用粗野恶意的话斥责侮辱别人。按一般人常识,粗野恶意可以理解为极难听的话。比如某人指着别人鼻子说“你这个王八蛋”就该算是骂人。至于语涉他人女性长辈一类的恶言恶语就更是骂人了。过去的骂人行为大致有口语和书面两种方式,现如今又多了个互联网。网上骂人虽不是面对面言之有声,但效果并不逊色。若骂人者再隐姓埋名穿个“坎肩儿”,骂起人来就更加肆无忌惮,甚至有人以此为能事乐事。

         骂人行为与侮辱罪

现代社会把骂人等行为归为“侮辱”并写进法律。比如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侮辱罪。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侵犯人身权利一条,把公然侮辱他人视为违反治安法。根据这两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侮辱行为构成违法犯罪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然。所谓公然就是当众,须使多人听到或看到。二是须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三是针对特定对象。也就是专门针对某一个人。以上三点都具备了,再加上一条“情节严重”,即构成侮辱罪。

可是以上这些规定似乎并不能十分有效地禁止并惩处骂人行为。一是“骂人”二字未直接进入律文。何谓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侮辱行为,标准很难说清,情形也很难描述,至少不像“骂人”二字通俗易解。虽然“骂人”也没有明文标准且难以罗列详尽,但一般人以社会公众常识即可判断某人的言行是否属于“骂人”。二是家庭或单位内部的“骂人”近乎是法律的空白,通常情况下骂人言行得不到追究惩处。比如子女骂父母,同事或上下级之间的骂人,不论受骂者到法院起诉还是到公安机关报案,一百例有九十九例被答复以家庭、单位内部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回去自行协商解决。对骂人的惩罚措施软弱无力甚至近乎没有。

现代立法观念更着眼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实际损害,轻视或忽视该行为对人伦礼法的破坏以及对人格精神的侵害。其实所谓社会危害性并不仅限于公共秩序含义。社会是由个人、家庭、宗族、乡里、部门等一级一级构成的。个人、家庭、部门的秩序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社会。再者,古代的“礼”作为行为规范,表面看是一种形式或仪式,而它的内在含义或者说义理价值更是一种秩序。可以说礼就是秩序。古人对此思考认识得很清楚,所以古代立法直接把“骂人”写进法律并处以刑罚。

               古代的骂人罪

明代《大明律》有“骂詈”一条,规定了八种罪名。《王力古汉语字典》“骂”字条:以恶语加于人。“詈”字条:骂,责骂。《说文》:“骂,詈也。”“詈,骂也。”循环定义,二字等同。《清代六部成语词典》“詈骂”条:“罪名。斥责他人为之詈骂。古时,正斥称骂,旁及为詈。”清代之《大清律例》也有“骂詈”罪,文本条款与《大明律》大体一致。笔者简述几条明清两律关于骂人的罪名与量刑。

 一、骂人罪

《大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大清律例》此款与《大明律》同。

这条规定没有设定任何区域、环境、后果等条件,属于一般性禁止规范。它涵盖了所有骂人行为,或者说一切骂人行为都被法律禁止。它与现在的“侮辱罪”有以下不同:1、没有“公然”一类的限制语,是否“当众”不是骂人罪的构成要件。2、不强调当众可以理解为“破坏人的名誉”不是此法条的第一目的,人格被放在了首位。因为私下骂人不为多人所知,并未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破坏。3、骂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不需要暴力或其他方法。4、互相对骂,各自犯罪,一并同等量刑。

二、骂祖父、父母罪

《大明律》规定:“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大清律例》此款与《大明律》同。“条例”另规定:“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

子女骂父母,孙子女骂祖父母,儿媳骂公婆,骂丈夫之祖父母都属于重罪,不问情节轻重后果如何,一并处以绞刑。但必须有亲属告状才受理问罪,类似于现在的自诉刑事案件。《大清律例》“条例”规定,若被骂之父母请求和解撤诉,由衙署决定是否准许。第二次骂父母及祖父母者,即便父母申请和解撤诉,官衙也不予准许。如此等于变成了公诉案件,不许私下和解。

此条律文调整的是家庭内部关系,侮辱人格、破坏名誉因素居次要地位。其立法理念主要基于礼法孝道,维护的是人伦纲常。子女骂父母或祖父母在古代法律中被定为“十恶”第七之“不孝”,与谋反、谋大逆、恶逆(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大罪相埒,属于严重犯罪。唐代之《唐律疏议》及宋、明、清四朝法典均于首篇之“名例律”开卷列名“十恶”。凡“十恶”大罪,遇国家“恩赦”亦不原宥,称作“常赦所不原”。

对于詈骂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唐宋两朝法律规定:“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并没有明清两律中规定的“须亲告乃坐”。骂詈殴打父母在唐宋时期不仅是“十恶”重罪,而且是“公诉”案件。

三、骂尊长

尊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年长者。包括兄姐、伯叔父母、外祖父母等。古代亲属关系等级按人死亡时所穿丧服划分,称“五服”。即斩衰(cui)、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简单说,斩衰亲:子女对父母、妻对夫、嫡孙对祖父母等。齐衰亲:祖父对嫡孙、父母对嫡长子、侄对伯叔等。大功亲:祖父母对众孙、父母对儿媳、兄弟之间等。小功亲:对伯叔祖、对堂伯叔等。缌麻亲:女婿对岳父、族兄弟等。“五服”之制不仅是民事亲属关系,而且是定罪量刑的亲等标准。凡诉讼案件,古代衙署均严格审查核实亲属关系等级。亲疏远近事关某些行为的罪与非罪及量刑轻重。

《大明律》规定:“凡骂缌麻兄弟,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大清律》此款与《大明律》大体一致。

此款规定是维护家庭宗族内部伦理秩序,骂尊长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骂尊长罪明显轻于骂父母罪,刑罚多是笞杖刑,没有徒刑、流刑、死刑。

除了以上三款罪名外,《大明律》还列有“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佐职统属骂长官”、“奴婢骂家长”、“妻妾骂夫期亲尊长”、“妻妾骂故夫父母”五个罪名。主要规范家族、部属内部的骂人行为,在此不作详述。

             骂人罪的法制观

骂人、骂父母、骂尊长三种行为在今日并非个别,甚至是普遍存在。而现行法律对此却缺少明文禁止性条款,可算法律空白。这也是现代法制观念与古代的区别所在。关键点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家庭伦理的认识存有差异。对于家庭内部犯罪,比如殴打伤害乃至杀害父母等罪行,现代法制观念认为,该行为属于家庭内部犯罪,危害性小于外部犯罪,量刑往往给与从轻减轻。再如骂人,现代法律连一般性禁止条款也没有,似乎不以此为然。民间有句俗语叫“拿骂人当白玩儿”,意思是不把骂人当回事。按现在情形看,多数的骂人行为就是白玩儿。也因此,时下社会骂人之声不绝于耳,骂人者大行其道。虽然公众认知及舆论对骂人行为多以为不齿,但却无奈何。骂人者往往回回得逞,骂了也就骂了,遂愈演愈烈。以致社会风气大有问题。一个充满骂詈之声的社会,一定不会协和有序安稳咸宁。

既然骂人、骂父母该不该为法律明令禁止并予以惩处是法制观念认识问题,那么就涉及了人伦纲常该不该维护以及如何维护的问题。就骂父母而言,古代列为“十恶”施以严刑重典,或可说是一种不文明的酷法峻罚。现代法律对骂父母不明文禁止不予认真惩处,似乎也不能说是法制文明。到底该如何认识并调整家庭伦理关系,如何才是文明法制,本人觉得还需要仔细探讨。

民国二十四年(1935)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已经没有骂人罪、骂父母罪,定名为“公然侮辱罪”。在此条项下“理由”中有一句解释:“查第二次修正案理由谓各国刑法,于妨害名誉,类皆分别侮辱及诽谤两罪。称侮辱者,以言语或举动相侵谩而言。”由此可知,“侮辱罪”是从外国刑法借鉴引进而来,此罪名涵盖了中国古代的骂人、骂父母等罪。笔者未察现代外国法律对骂人及骂父母行为如何认识惩处,估计至少不会被鼓励倡导。中外之分殊异处为数不少,但人类基本伦理不致有太大差别。比如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外国现代的亲属拒绝作证权,都是基于对亲属人伦的基本认识。古今中外不管制度差异如何,风俗差异如何,“父母生养子女”这一条全天下没有两样儿。千百年人类的共同守则总有那么几项是亘古不变的,大概也可称作普世价值观。当中就该有禁止骂人、禁止骂父母。

如此,骂人、骂父母或可考虑作为禁止性规范明文写进法律,并处以相应刑罚。骂人行为受到谴责惩处的程度,关乎社会的昭明协和,事小而体大。对于骂詈父母的行为虽不能像古代那样列为“十恶”,但至少要比一般的骂人罪加重些处罚。人生在世,亲爹亲妈毕竟是惟一的。尊敬父母恪守孝道是世间的基本文明,鲜明恰当有效地维系它,自然是一种文明法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