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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犹如摆设的奇葩罪名

 hercules028 2015-01-21

导语:1月19日,14岁的四川巴中籍女孩袁梦在替父讨薪时不慎坠亡。2011年,针对难以根治的欠薪问题,恶意欠薪被首次纳入刑法。然而,本身就具有极大争议的"欠薪罪"在现实中也形同虚设。

恶意欠薪罪将原本民事领域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体系,试图靠刑罚威慑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不现实

针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不断发生,《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制裁。而在此前,中国已有《劳动法》、《工作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来对恶意欠薪进行规制。

然而,欠薪本就是民事领域的问题,原本刑法是无须加以干涉的。不检讨过往的民事行政法律机制为何未能发挥实效,而是轻率将恶意欠薪行为纳人刑事制裁体系,试图靠刑罚威慑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是不现实的。劳动者要拿到欠薪,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予以督促和查处。刑法能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惩处,但它本身并不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如果恶意欠薪罪得不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没有落到实处, 那么该罪名也只不过是个泡影。

恶意欠薪罪无法遏制欠薪行为。据人社部数据,2013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欠薪案件24.36万件,比2012年多11.7%

恶意欠薪罪在规制恶意欠薪行为上面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自2011年恶意欠薪罪入刑依赖,欠薪案件高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根据人社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21.8万件,2013年共查处欠薪案件24.36万件,比12年多11.7%。以广州为例,2014年6月,广州市中院发布的《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1-2013)》显示,广州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处于上升态势,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而以广州市中院2012年审理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为例,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案件约占87%。

恶意欠薪罪判定标准复杂,实际操作时也将司法机关的责任转嫁给讨薪者。据人社部数据,2013年前三季度共移交涉嫌恶意欠薪案件2039件,立案1423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不足10%

欠薪构成犯罪的条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此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是否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难以查处;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难度也非常大。此外,被欠薪者要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必须先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这无疑将司法机关的责任转嫁给了劳方;而且只有资方出于故意的罪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能构成犯罪。

恶意欠薪罪举证的难点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大多数案例要借助于客观行为推导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且侦查成本较之其他犯罪更高,侦查面涉及范围之广。正因为恶意欠薪罪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启动司法程序困难重重,据人社部数据,2013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17.4万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039件,公安机关立案1423件,最后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不足10%。

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脱节,行政证据无法作为刑事司法证据。湖南隆回翔宇五金厂欠薪案就因证据不足在移交公安机关后被退回不予受理

恶意欠薪罪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反而由于刑法介入了劳资纠纷问题,曾经的治理恶意欠薪的主管部门将本来由自己管理的简单的劳资纠纷案件推给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践中,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有限,尽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也尽最大能力调取欠薪证据,但在无法证明逃匿等情形下,公安机关常常会以证据不足为由拒收。此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并未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明规则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会随案移送涉嫌犯罪的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但并不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诉讼证据质量往往达不到要求,不利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入司法程序。

湖南隆回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杨菊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处理隆回翔宇五金制品厂欠薪案时,由于只有工资表账目,而口头合同又缺乏确切证据,在两次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后,都被退回不予受理,理由是证据不足。

审理案件"先刑后民"原则加大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只有案件在被移送起诉后,劳动者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

《劳动法》第79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由此可知,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经过仲裁才能起诉。劳动仲裁前置的目的是减轻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负担,但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的设立却拖长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使法院错过最佳的调查取证期。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并不知有仲裁程序,当他们起诉到法院时已经错过申请仲裁期,法院只能以案件未经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恶意欠薪的行为,是发生在民法领域的违法行为,具体讲就是一种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当恶意欠薪罪被移送起诉之后,劳动者才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过程较为复杂、付出的成本较高、耗费时间较长,而劳动报酬的支付还得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程序来解决,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执行过程中将会加大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恶意欠薪罪无法规制政府的欠薪行为。2014年,因为安徽萧县政府拖欠数千万工程款,承包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服毒自尽

如果是政府欠薪,在政府部门有能力支付又不支付的情况下,隶属于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拒绝发出责令支付的命令。而没有经过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程序是构成不了本罪的,所以,恶意欠薪罪无法规制政府的欠薪行为。

2014年3月27日,承建安徽萧县市政工程的包工头杨永,2009年至2012年问,在萧县市政工程招标中中标获得超亿元合同。根据合同,萧县政府应按工程进度每月付款,但政府言而无信,工程款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初,被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而萧县政府仍没有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走投无路的杨永决定服药白尽。

对于欠薪问题,欧美均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处理,只要存在拖欠,不论原因如何,都要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针对欠薪问题,欧美各国都以"工资优先权"原则来处理案件,只要存在拖欠行为,不论原因如何,除非劳动者同意,都应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西班牙劳动者宪章》第32条规定:工资的支付享有比用人单位其他支付的优先权;应支付的工资具有比其他任何应支付的欠款均优先的权利,哪怕这些支付是以财产做抵押的;无论是在业主开始履行破产手续或者是正在办理企业财产支付一项或多项欠款手续时,都应当执行工资支付优先权。此外,法国也在立法中确立了工资债权优先权制度。尽管中国的欠薪现象严重,但却没有"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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