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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职应与原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老刘tdrhg 2015-01-22
    本报1月21日讯(记者 王冠兴)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获悉,太原市出台了《太原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公办学校教师应聘民办学校,一经聘任到民办学校任职,应及时与原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其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该《意见》包括总则、教师聘任、教师配备、教师流动、社会保障、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奖励惩戒、教师培训、考核评价十个方面。太原市教育局负责人表示,这基本涵盖了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现阶段的所有需求。
    其中亮点包括,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同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职称评定待遇;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同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待遇;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同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评先评优的待遇。实现为民办学校教师免费人事代理的服务;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保险。《意见》中规定,民办学校拥有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自主权。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照规模、轨制配备相应教职员工,专职教师人数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每班配备教职员工不得低于4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配备应与办学层次、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每个层次、专业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管理人员及教师总数不得低于5人。
    民办学校将成立专门的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在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基础上,根据个人自评和群众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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