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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玉瓶真哪哒 2015-01-27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年 月 日,**工商局对**市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在此次抽检中,**销售的**经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于**日立案调查。派执法人员**二同志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执照号码: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二、违法事实

经查: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抽取样品的数量、基数和执行标准等抽样情况。

 

证据四:**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轮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五: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车内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参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依法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元,二项合计***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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