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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未尽救助义务出了事儿要担责

 神州国土 2015-01-28
夫妻间未尽救助义务出了事儿要担责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杨学友

  夫妻之间作为特殊关系人,不仅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更有难脱干系的扶助义务,若一方陷入某种险情,另一方置若罔闻,或在特别情形下持放任态度,如出现严重后果,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宋某因酗酒经常与妻子肖女士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时,宋某一气之下狠狠打了妻子肖女士一耳光后就往外走。肖女士忍着疼痛,试图用自杀等极端话语拦住丈夫让其认错,宋某却不肯示弱,冲出家门。妻子于羞辱、愤怒、无助之时,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宋某打其妻子一耳光出走,又被妻子以死相要挟时,应当预见自己的打人行为可能会引发被害人于义愤中自杀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据此,宋某构成过失杀人罪。

  [案例]徐某因糖尿病导致性功能障碍,其妻子张女士在一次同学聚会与于某相识并相见恨晚。两人婚外情发展到无人不晓的地步后,夫妻俩争吵不断。一次大吵之后,徐某气愤意欲自杀。张女士闻言没有劝说却找来绳子等工具对丈夫恶言相向。在妻子的怒激之下,徐某拿起绳子悬梁自缢,而张女士竟然站在一旁没有制止,也未解救。直到徐某停止痛苦挣扎后,张女士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徐某已死亡。

  [分析]张女士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中自然包括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候具有救助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本案张女士的通奸行为虽不必然导致其丈夫自杀,但明知丈夫产生自杀念头后,作为妻子恶言相加,还主动拿来绳子,积极刺激、促成丈夫自杀。当丈夫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之时,张女士完全有能力制止、解救,但却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对丈夫的自杀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案例]丈夫孟某与妻子感情长期不和,特别是妻子进入不惑之年后,体弱多病,还经常爱忘事儿。为此,孟某非但不理解原谅妻子,反倒经常打骂妻子,有时在打骂之后,还将妻子赶出家门,几次经家人说和才得以回家。前不久,孟某动手打过妻子后,再次将妻子赶出家门。妻子于寒冷中一气之下留下遗嘱“他根本不把我当人看,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于村外路边树上上吊自杀身亡。

  [分析]孟某的行为涉嫌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被害人正是不堪忍受丈夫孟某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因此,孟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犯罪责任。

  [案例]村民刘某与丈夫谢某结婚多年,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吵架、打架是家常便饭,而且每次吵架,谢某都不肯让过,有时占了上风之后,一走了之,而爱生闷气的刘某常常于吵架过后一个人闷在家里继续生闷气。今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当二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谢某一气之下打了刘某一耳光后走出家门。情绪激动的刘某一时想不开,自缢于家中。事后,经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谢某一次性赔偿死者父母亲安抚金5万元。

  [分析]虽然丈夫谢某与妻子刘某多年不和,经常吵架,不必然导致刘某自杀身亡,但谢某作为丈夫在妻子自杀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该过错主要表现在:谢某在先行行为上存在过错。谢某于事发前,曾与妻子吵架并动手打妻子,其实施该过错之先前行为后一走了之,该先前行为属于诱发妻子自杀的一个诱因。因此,谢某应承担诱因上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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