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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短板为借壳上市留下腾挪空间

 汉青的马甲 2015-01-29
    金飞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方案,是典型的“蛇吞象”案例。但在其精心设计之下,该重大资产重组却不构成借壳上市,也凸显出制度建设上的缺陷与短板。

    2014年12月20日金飞达公告了其资产重组预案。根据方案,上市公司拟以26.5亿元收购奥特佳100%股权,并以4.78元的价格定向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5亿元,其中金飞达实际控制人王进飞认购5.5亿元。如果重组成功,金飞达将由单一的服装制造企业转变为服装制造业与汽车空调压缩机产业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

    资料显示,以2013年度财务数据测算,当年金飞达资产总额8.10亿元,而此次“重组”进来的资产高达26.5亿元,是其3.27倍。如果按照其方案26.50亿元的对价,以现金支付3.975亿元,剩余部分22.525亿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那么重组后的金飞达实际控制人将由王进飞变更为张永明,此次资产重组也将构成借壳上市。根据规定,其标准与IPO等同,那么,奥特佳能否借壳成功显然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此前奥特佳的股权结构中,张永明通过北京天佑、江苏金淦分别持有40%、46.85%的股份。而在去年12月4日,奥特佳股东进行了多次突击转股。当天北京天佑将其所持奥特佳10%的股权转让给王进飞,江苏金淦分别将其所持奥特佳10%、5%、5%、0.11%的股权转让给世欣鼎成、光大资本、湘江投资、何斌。至此,张永明持有奥特佳股份被稀释。重组完成后,王进飞通过帝奥集团持有金飞达的股份虽然由42.54%稀释为16.73%,但其通过认购与转让持有金飞达16.14%的股份,合计持有32.87%的股份,而张永明通过江苏金淦、北京天佑持有金飞达22.61%股权,王进飞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借壳上市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是并购进来的资产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报告期资产总额的100%,两者缺一不可。金飞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虽然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但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其正是利用该规定的漏洞,继而成功规避了借壳。

    金飞达的资产重组上演了“哥俩好”的故事。一方面,早在2011年奥特佳曾经闯关香港股市,但其却在最后时刻选择了延迟发售。此后奥特佳于2012年参与万丰奥威的资产重组再次遭遇挫折。此次重组成功,意味着其资产实现了证券化,也意味着张永明等今后可以将股份套现。另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金飞达实现了做大,并且双业并举,而王进飞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丝毫不受影响。

    事实上,“蛇吞象”式的资产重组却不构成借壳的并非金飞达一家,去年泰亚股份拟置换与发行股份收购欢瑞世纪100%股权同样如此。笔者以为,制度上的漏洞需要及时堵上,建议并购进来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报告期资产总额100%的即视同借壳,而不管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像金飞达的资产重组应认定为奥特佳借壳上市。二是置入资产的规模、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占重组后上市公司的60%以上的,同样视同借壳。三是对于某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满足借壳上市实质要件的,亦视同借壳。有了这些规定,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规避借壳上市腾挪的空间无形中将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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