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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别馆我的生活 2015-01-30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一、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2)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起草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将行政处罚意见书及案件材料送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
(8)经法制部门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同时公布处罚结果;
(9)立卷归档要求、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立案材料、现场勘验、暂扣通知书、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材料、证据材料、告知书、告知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处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审核是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送局法制科审核后呈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
(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对公民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5000以上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听证机构在听证纪要中提出不同处理意见的,应当针对听证纪要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4.决定岗位职责:
(1)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2)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行政强制岗位职责
l.立案岗位职责:
(1)填写《行政强制案件立案审批表》,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局法制科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2)决定立案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或审查岗位人员;
(3)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2)对案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
(4)起草行政强制决定书;
(5)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或送达回证、案件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审核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法制科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3)需要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4)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处理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务会议或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审批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1.检查岗位职责:
(1)现场检查的,填报检查文书,经审核把关人员审核后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
(2)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文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收集违法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4)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并在2日内将涉嫌违法材料移交承担行政处罚调查职能的人员;
(5)立卷归档要求、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检查时收集的证据或材料、检查报告等。
2.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审核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是否有法定依据、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3)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决定岗位职责
(1)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开展检查活动的意见;
(2)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查岗位人员;
(6)送达审查结果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受理岗位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于事前备案审查或属于其他行政行为前置条件的备案审查,如果不予备案或者审查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的理由;
(4)备案或审查结果需要通知申请人的,制作备案或者审查结果通知书,送申请人;
(5)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要求、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备案审查结果通知书或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法制科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3)需要听证的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举行听证;
(4)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务会议或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岗位说明:“受理岗位”为执法科室的具体经办人员,“审查岗位"为科室的副科长(副主任)及科室其他执法人员,“审核把关岗位”为科长(主任)及其兼职的法制员,“决定岗位”为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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